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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知識産權案9成係著作權侵權 新聞媒體屢涉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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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侵權糾紛佔知識産權案的九成

  機關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屢屢涉訴

  本週為全國知識産權宣傳周。海曙區人民法院日前舉行座談會,通報了該院自去年1月1日獲得一般性知識産權民事糾紛案一審管轄權後至今,對相關案件審理的情況。

  據統計,海曙法院15個月內共受理各類知識産權案153件,其中著作權侵權糾紛138起,佔全部知識産權案的九成,遙遙領先於商標侵權等糾紛。這些糾紛案的被告,除了網吧、大型商場、廣告公司、房地産公司等企業,還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

  著作權糾紛多種多樣

  這138起著作權糾紛案主要有以下幾類:侵犯影像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類案件的原告為音像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大多為網吧、網站等,主要原因是未經許可播放其作品。第二,一些商場、餐飲單位,為改善經營環境,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背景音樂造成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侵害。第三,大型商場、超市為招攬人氣,擅自張貼一些動漫、美術形象作品。第四,任意下載遊戲軟體等,引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第五,攝影圖片作品著作權糾紛。

  隨意使用攝影圖片易涉訴

  在眾多著作權案件中,攝影圖片作品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需要引起特別關注:機關事業單位、新聞媒體之所以屢屢涉及相關訴訟,大多與隨意使用攝影圖片有直接關係。

  據了解,訴諸法院的攝影圖片著作權糾紛的原告主要為圖片公司和攝影師,其中圖片公司對攝影圖片的著作權,是其付費購買了大量相關作品後所取得的。此外,我市一些專業攝影作者,用專業攝影設備拍攝了大量展示寧波形象的照片,如杭州灣跨海大橋、三江口、外灘、奉化溪口美景等,而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在開展各類宣傳工作時,未經著作權所有人的同意,在宣傳畫冊、圖書、報刊、網站,甚至舞臺背景、展會資料、會議資料上擅自使用,有的甚至未予署名,而根據現行《著作權法》,這些可能構成侵權。

  尊重別人是一種智慧

  隨著寧波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新聞媒體的對外宣傳非常頻繁,需要大量使用攝影圖片等作品。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保宣傳的正常進行,同時又不違反相關法律呢?

  首先,在使用攝影圖片作品時,必須弄清其是否需要獲得使用許可,因為法律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超過50年保護期的作品可自由使用。第二,查清圖片是否已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現在的彩色攝影作品都遠不到保護期,對此,一般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使用。此外,《著作權法》規定,報紙、期刊可以轉載使用其他報刊已經發表過的圖片作品,著作權人有特別聲明的除外。因此,在使用圖片時,查清其是否為其他報刊發表過非常重要。第三,應查清圖片作者身份並署名,及時支付稿酬。署名權是作者的一項人身權利,使用他人的圖片但不署名是對作者著作權的一種侵犯。從現在審理案件反映的情況看,一些單位在使用圖片時,由於不知道作者是誰,又不願花時間查找,隨便刊登後造成侵權因此被起訴。(記者 董小軍 通訊員 李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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