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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統一網絡侵權案裁判 IP地址或網絡名可作被告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3日 1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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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昌4月23日電(記者胡錦武)為保護人們在網絡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於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就全省法院處理這類案件作出統一“規範”。其中明確,網絡用戶明知為侵權內容而以營利為目的轉載、跟帖,或為其他利益進行有組織地轉載、跟帖的,從而造成侵權內容的擴散,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意見共35條,涉及網絡侵權案件的專門審理、網絡侵權案件的受理、電子證據的相關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以及網絡侵權案件生傚法律文書的執行、刑事責任等。

  指導意見明確,網絡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受案法院雖然有管轄權,但審理將給當事人及司法帶來不便,則這家法院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案件指定或協商移送至更方便的法院管轄;被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能提供被告真實身份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實際,告知其可以電子證據中標記的IP地址或者網絡名稱作為被告。

  指導意見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先串通,共同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這一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網絡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以明顯的侮辱、謾罵、虛構、誹謗性文字、圖像、音頻、視頻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網絡服務提供者依其管理職責將此侵權內容編輯、置頂、推薦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視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情形存在,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指導意見的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王慧軍表示,針對目前“網絡水軍”以及網絡侵權案件的匿名被告等熱點法律問題,《指導意見》都有明確規定,但由於網絡侵權糾紛案件為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多空白和困難,指導意見仍需要邊實踐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