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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時機”權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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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燕

  上周,《上海市産品質量條例》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決通過。經慎重考慮,初審時的創設性條款“缺陷産品召回制”最終被刪除。

  這過程有點一波三折。

  目前,國家層面僅對食品、藥品、兒童玩具、汽車這四類特殊産品的召回有專門規定。而根據條例草案最初稿,在上海行政區域內生産的産品,一旦發現産品缺陷,地方監管部門就有權“責令召回”。這意味著上海地方立法將率先探索制定缺陷産品“召回制度”。記得草案提交初審時,這一大膽先試的創制性條款格外惹眼,叫好聲一片。

  當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審時,情勢直轉而下。地方政府召回制的合法性、可行性受到質疑,不少常委會委員認為,是否保留該條款需慎重研究。

  委員們的理由灼灼:進入市場的産品是流動且跨區域的,對於面廣量大的各類産品的召回制度,上海現在是否有能力做好應對?如果對上海生産者生産的缺陷産品責令召回,那麼上海市場上外省市生産的同類産品如何處理,對全國同類産品會産生什麼影響?而在支持者看來,總會有一個大膽嘗試的過程,上海在召回方面應當起到示範作用,建議保留該條款。

  期間,又經一輪調研論證。待到修改稿表決時,立法者基本達成一致:初衷很好,但時機還不成熟,先暫不作規定,待有關程序比較成熟後,再作規範。

  地方立法欲先試先行,但創新的進度和尺度並不好把握。法規如果定得太超前,不僅操作性不強,執法也跟不上;如果因循守舊,老矛盾老問題依然存在。如何在上位法的框架內,實現地方立法的創新和突破?“缺陷産品召回制”的立法實踐過程很有啟發意義。一位法學界代表説,在立法決策和闡釋過程中,注重強調立法的條件和時機,是一大亮點和進步。諸多從現階段國情出發的規定或沒有規定的事項,可待時機成熟時進一步修改、增加,亦可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和調整有關政策留有餘地。

  正處於立法調研階段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立法,也遇到類似問題。立法者的初步設想是設置標誌制度,擬對食品、化粧品等有國家強制標準的商品實施重點監管,要求這類企業在包裝上標明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未按規定貼標誌,可採取下架暫停銷售等措施。質疑者提出,本市85%的商品來自外地,如果實施統一的標誌制度,所涉及的企業是否都會配合,具體操作上如何保證。支持者也理由充分,在操作上通過對銷售企業的管理,反過來産生對生産企業的傳導監督作用。

  這個具體條款到底走向何方,姑且不知。但從“缺陷産品召回制”的一波三折來看,立法者接下來多方權衡、廣泛徵求意見的過程總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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