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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首次對法規進行立法前評估 避免部門利益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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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4月24日訊 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將《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修訂)》和《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兩件立法項目委託給山東社科院和山東大學,由兩單位對兩件法規進行“綜合會診”,研究法規是否當立、何時立、如何立並作出評估報告。立法前對法規進行評估,在我省立法史上尚屬首次。

  “我們在搞工程建設時,都會對工程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綜合調研和評估。立法同樣是一個系統工程,也需要提前進行評估。”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齊延平説,“在立法前,對立法項目的目的、內容、可行性、社會影響以及法規實施的成本效益等進行全面評估,實現立法鏈條前伸,把好立法質量的第一關,將為之後的立法打下良好基礎。”

  “法規該不該立、能不能立,一定意義上比立法本身更為重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姚潛迅説,在社會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的情況下,過去那種“有總比沒有好”的立法思路已經不再適用。重復、交叉、盲目立法不僅會導致立法資源浪費、立法權威受損,甚至會法繁擾民,阻礙、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立法前評估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分析法規的立法條件是否成熟、時機是否得當,能否進入下一步的立法計劃,從而克服立法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實現立法資源優化配置,提高立法實效。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地方立法由原來的‘搭架子’轉為更注重法規質量的‘精裝修’,走精細化立法、科學立法之路,這就需要在立法前進行評估。”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溫守信認為,相較于立法中和立法後的評估,立法前評估重點解決對某一事項是否需要立法、何時立法以及如何立法等源頭問題,對於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更具重要意義。

  在山東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陽看來,立法前評估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立法的部門利益化傾向。他認為,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很大原因在於部門既是法規起草者,又是執法者,立法時容易過多考慮部門利益。而由相對客觀、獨立的第三方科研機構從立法內容、專業技術等層面,對法規項目進行評估,能夠有效避免法規草案過度注重行政管理,維護部門利益的傾向。“比如法規可能會涉及到審批、發證、收費、處罰等部門管理權限的設定與劃分,我們就會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同時,還會預測法規實施後公眾的接受程度、法規與社會公德、價值觀的契合度等,最大限度實現法規的公平正義。”

  “立法前評估是省人大常委會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的一項新舉措,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有益探索和嘗試,對其他兄弟省市也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于向陽評價説。據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我省將進一步探索完善立法前評估工作,今後將對更多的法規啟動立法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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