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再修改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明確檢察院有權監督民事執行活動

  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點。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一審稿中,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強化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作出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樣規定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檢察院則要求進一步明確法律監督的範圍和方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參照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將草案一審稿中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抗訴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明確二審不開庭審理條件

  現行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有的地方人大、律師和專家提出,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序中未經開庭書面裁判,應當進一步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院先行調解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草案一審稿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強調先行調解是對的,但調解應當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草案這一條規定還不夠明確。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申請再審期限擬縮短為六個月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這樣規定,一是二年的申請再審期限過長,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二是三個月內提出的再審事由過窄,建議適當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綜合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熱詞:

  • 修正案草案
  • 第二審程序
  • 開庭審理
  • 再審事由
  • 判決
  • 民訴法
  • 當事人
  • 法律監督
  • 民事執行
  •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