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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明確二審不開庭審理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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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二審民事案件不開庭審理的條件。

  現行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有的地方人大、律師和專家提出,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序中未經開庭書面裁判,應當進一步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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