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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一房二簽”?不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8: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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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節省一些仲介費,家住濟南歷下區的錢先生在某房産仲介公司已為其提供房産出售信息並看過住房的情況下,又與另一家房産仲介服務部簽訂了同一住房的房屋買賣合同,結果之前的房産仲介公司與錢先生由此産生了居間合同糾紛,並被房産仲介公司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

  “一房二簽”為省錢

  事情還得從2010年12月説起,錢先生(甲方)與某房産仲介公司(乙方)簽訂了“物業需求看房單”一份,內容為:甲方委託乙方購買房屋,委託期限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甲方及其關係人不得通過任何途徑避開乙方與乙方介紹的物業方私下成交,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仲介服務費;按房屋成交價的2%收取仲介服務費……”當時,甲方、乙方分別在該看房單上蓋章、簽字確認。

  之後不久,為節約部分仲介費,錢先生又與某房産仲介服務部簽訂了“看房確認單”一份,委託期限自2011年2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房源與前期錢先生與某房産仲介公司所看房源為同一。並在不久後與房主簽訂了購房協議。

  購房者違約

  被判支付違約金

  據了解,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仲介、錢先生的“物業需求看房單”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錢先生與仲介公司的媒介居間服務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看房單”簽訂後,雙方都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

  “看房單”中雙方的委託期限為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於該委託期限到底是看房期限、還是購買期限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本案中,某房産仲介公司向錢先生提供房源,即向委託人提供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則該委託期限也應是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期限。因此,錢先生與某房産仲介公司簽訂的“看房單”中關於委託期限的約定應為看房期限的約定。

  在房産仲介公司已為錢先生提供本案訴爭的物業予以出售的信息並帶錢先生看過物業的情形下,錢先生於2011年2月17日以減少仲介費支付為目的,又在某房産仲介服務部的居間下與原房主簽訂了本案訴爭物業的“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物業需求看房單”第二條規定的“甲方及其關係人不得通過任何途徑避開乙方與乙方介紹的物業方私下成交,否則視為甲方違約”之約定,構成違約。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錢先生向該房産仲介公司支付違約金22400元。

  通訊員 劉科 曉學 記者 李世武

(新民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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