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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造假促成交易 簽署合同應屬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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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市消委會日前發佈了典型消費案例點評之十,提醒房屋買賣雙方和仲介公司,不得為促成交易而主動偽造資料,或明知資料造假而默許甚至提供便利條件。

  案例 房屋買賣未成起糾紛

  業主杜小姐委託某仲介公司出售房産,王先生欲購買杜小姐的房産。經協商,杜小姐、王先生和仲介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王先生以銀行按揭方式向杜小姐付款;王先生應當向仲介公司支付佣金;如因政策變動導致王先生無法順利辦理貸款手續,則合同自動解除,杜小姐需退回定金,同時三方不負任何責任,仲介公司需退回已收佣金。當日,王先生向杜小姐支付10000元定金,向仲介方支付了4000元佣金。

  後因王先生未符合銀行按揭貸款的條件,未獲得銀行貸款。在此情況下,仲介公司承諾交2000元可為王先生“變通”代辦貸款;王先生在明知所謂“變通”係偽造資料的情況下依然懷著僥倖心理委託仲介公司代辦;後因銀行發現資料是假的,因而拒絕審批。最終,王先生未能辦理貸款。

  王先生及杜小姐均認為合同應當自動解除,仲介公司應當向王先生返還佣金以及2000元代辦流水賬的費用,並返還杜小姐房産證等證件,但是,仲介公司以“政策變動”為由拒絕履行。為此,王先生、杜小姐均向市消員會投訴。

  經過調查取證和多次調解後,市消委會最終促成三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仲介公司返還王先生5000元,雙方各不追究;仲介公司返還杜小姐房産證原件等資料;杜小姐返還王先生定金10000元。

  點評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市消委會分析,王先生因在東莞工作時間不滿一年,不符合銀行辦理貸款的條件,合同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仲介公司應當向王先生返還佣金4000元,以及用於代辦流水賬費用2000元,向杜小姐返還房産證原件等資料。

  市消委會表示,仲介公司在明知王先生因政策問題不能辦理貸款的情況下,為促成交易而主動提出代為“辦理”資料;王先生在明知道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了能貸款,委託仲介公司“違法”代辦貸款,併為其違法行為提供便利,該合同應屬無效。

熱詞:

  • 仲介公司
  • 合同約定
  • 合同當事人
  • 房産證
  • 房地産買賣合同
  • 解除合同
  • 返還
  • 房屋買賣
  • 定金
  • 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