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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校車安全條例捨棄3年過渡期更符合實際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00: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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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4月13日上午做客中新網視頻訪談間,為廣大網友解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焦點問題。中新網記者 張龍雲攝

  中新網4月13日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今日做客中新網視頻訪談間解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焦點問題。她指出,《條例》捨棄徵求意見稿中關於使用專用校車三年使用過渡期的規定更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由各省來制定過渡期,比全國一刀切更符合中國實際,也能兼顧到各省的特殊性。

  王敬波認為,中國地域廣闊,而且城鄉差異非常大,各地方的差異也非常大。在經濟發達地區,校車的運營成本即使比較高,政府都有財力支持。但是經濟比較落後的地區相對來説財力較弱,如果都使用專用校車,可能財力上難以承擔。

  她説,原來徵求意見稿是一刀切,統一規定三年。經濟比較落後的地區相對來説公共教育、公共交通都不發達,如果用專用校車,不僅財力上難以承受,一些道路也不適合專用校車行駛。專門由各省來制定一個過渡期,比全國一刀切可能更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也能夠兼顧到各省的一些特殊性。

  但王敬波也提出,在這樣的規定下存在一個問題,即一些地方以此作藉口來拖延實施《條例》,一些地方可能出於自己的考慮,沒有實施動力。

  她指出,對該問題,《條例》中有兩個條文可起到足夠約束作用。第一個是在第三條當中明確規定的,對於不能夠就近上下學,不能保證就近入學的,公共交通又不能滿足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責任為學生來提供校車服務。這明確規定政府責任的底線。對於這樣一些地區,如果政府沒有提供校車服務,實際上就是一種失職行為。此外,還有相應的條款,如果出了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負總責,如果因為地方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進行政策的轉化,將來會有行政問責問題,這對於各地方的行政首長可能也是一個動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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