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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人為何對草案憤怒?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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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下午,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與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舉行媒體通氣會,公開音樂行業生存現狀,許多著名音樂人如劉歡、宋柯都表達了心聲,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部分條款的相關內容提出修改建議。(詳見本報昨日C06版)本報採訪了知識産權律師于國富,請他闡明他的觀點。

  雖然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是一大突破,有助於遏制網絡侵權盜版,但過去深受網絡盜版侵害的中國音樂人並沒有覺得更有安全感,仍然憤怒地覺得這是一次行業的危機。引發爭議的有草案的第46條,48條與70條。

  結合第46條與48條來看,草案對“音樂作品的法定許可制度”做了規定,任何人只要遵循草案規定,可在錄音製品出版三個月後,不經作者許可而使用。

  在沒有修改前的《著作權法》裏也規定了對作品的法定許可,只是沒有三個月的期限,而是給作者規定了否決權。作者聲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而且沒有期限。現在重新做了利益分配,作者對使用自己作品的否決權沒有了。如此一來,作者既無許可他人使用該作品的控制權,也沒有與使用人談判使用價款的談判權,處在非常被動的位置。

  作者的最終否決權是作者控制權的根本表現,有説不的權利,也就有了控制並避免他人濫用自己作品的權利。現在説“不”的權利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妥協能不能等價呢?肯定不能,因為三個月的期限實在太短。

  通常一首歌三個月能唱紅的可能性不太大。而詞曲作者是支撐行業的重要基礎,如果他們對自己的作品只有三個月的控制期,剩下的時間人人都可以自由翻唱的話,成名曲這個概念將不存在,很可能變成歌手名氣大小的競爭,歌手的優勢非常明顯,創作者的優勢幾乎淪為烏有,那個時候誰還願意去買下音樂作品的首唱權呢?

  第70條主要是規定“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也存在問題。它並沒有規定支付報酬的時間。當著作權人(如詞曲作者)作者起訴後,使用者如果搶先把錢付給集體管理組織,就可以免賠,再由集體管理組織給作者分報酬,貌似“兩清”了。但是作者起訴是有成本的,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和差旅費等,這些費用可能遠遠超過對方給的報酬。在使用者免賠的情況下,並未對著作權人的合理訴訟支出作出安排,這種制度安排讓著作權人合法維權反而受到損失,在現代立法裏是非常匪夷所思的。所以時間上需要有個限定,比如非法使用者在著作權人起訴後付酬的,不應享受免賠待遇。

  自2005年以來,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直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普遍認同。集體管理組織的工作效率、責任心和服務熱情並未達到國際水準,並未真正維護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因而不難理解音樂人群體為何會有這麼大的情緒。

  跟著作權有關的聲音,大多數來自思想界和知識分子群體,知道立法和自己的切身利益和生存相關,他們的情緒是可以理解的,這次音樂人集體維權,爭取自己的利益,是法律意識提高的表現。任何立法最終體現出的是利益博弈的結果,不僅在中國。現在音樂著作權人的聲音正逐漸表達出來,所以下結論還為時尚早。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誰也不希望立出一個惡法,那樣中國的音樂産業就完了。

  □于國富(知識産權律師)

  采寫/新京報記者 劉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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