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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省錢坐過站 打人被拘賠償數千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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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本想坐公交車省錢,卻一不小心坐過了站點,發生爭執並毆打傷乘務員,結果不僅沒有省下錢,反而拘留還賠錢。2012年3月29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趙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546元,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2011年10月29日晚上7時,被告趙某乘坐某線路公交車回家,當車輛行駛至讓胡路區某路段時,因沒有注意公交車站點波音因致使自己錯過站點。趙某發現後要求下車,但經人勸解無效後,便與車內乘務員潘某發生爭吵,嗣後對潘某進行毆打,造成潘某多處受傷,潘某隨後報警,公安民警出警,並對此起事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趙某拘留3日。原告潘某于受傷當日在大慶某醫院進行了傷情檢查,檢查完傷情後醫生未建議其住院治療。10月30日原告潘某又到大慶市人民醫院檢查並住院治療8天。現潘某已經治療完畢,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3000元。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原告在某醫院的檢查費用及在市人民醫院檢查治療費用,因原告有相關的證據證實,依法予以支持。對於原告在八百晌職工一醫院治療婦科病所花費用,因與打架受傷無關,故不予支持。對於原告主張的陪護費,因無相關醫囑證實原告需要陪護人員,且原告也無相關證據證實原告父母因照顧原告傷情而誤工並減少了收入,故不予支持。對於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受傷期間原告單位扣發了原告的工資,故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未超過法定標準,依法予以支持。對於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用,從讓胡路往返新村和去公安局接受詢問的距離和次數來看,原告主張過高,但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酌情保護。對於原告主張的營養費,因原告傷情較輕,且無醫囑需要加強營養,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經過詳細核算,因被告毆打致傷所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為3546元。鋻於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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