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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車途中出車禍 賠償損失誰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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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南陽市一汽車銷售公司在將車輛送往維護廠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面對鉅額人身損害賠償金,汽車銷售公司、維護廠、生産廠家相互推諉責任。日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南陽市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承擔全責,並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建軍、朱玉娥各項損失共計336682元。

  送車途中出車禍

  2010年8月26日20時許,南陽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委派其職員衛忠將其無號牌長安轎車送往淅川縣某汽車維護廠(以下簡稱淅川某維護廠)展示銷售。在途經淅川縣城東環路東方學校路段時,將行人金俊平撞倒後,致使其當場死亡。

  經淅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衛忠負全部責任,金俊平無責任。

  9月2日,死者金俊平的丈夫王建軍和其母親朱玉娥將被告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淅川某維護廠、重慶長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長安公司)訴至淅川縣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金俊平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1670元。

  次日,二原告申請對肇事車輛訴訟保全。法院依法于當日對其車輛進行了保全。

  另查,金俊平生前係某公司員工,屬城鎮居民。

  生産、銷售、維護誰擔責?

  案發後,三被告相互推諉,不予賠償。到底誰該擔責?

  南陽市某汽車銷售公司在庭審中辯稱: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司已經賣出,衛忠不是公司委派的,該公司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該案訴訟主體錯誤,衛忠是直接侵權人。為此,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與被告淅川某維護廠二級網點交接單,及律師詢問公司有關職員的筆錄等材料。證明出事車輛所有權已轉至維護廠,衛忠不是公司派去送車等情況。

  淅川某維修廠認為,車輛是從南陽到淅川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尚未交付該廠,故該廠不承擔責任。況且該廠是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的下屬二級網點,開展的業務是展示,不是購車,所展示車輛在未售出之前其車輛所有權仍歸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而且售出車輛的手續也均有其負責辦理。

  重慶長安公司在答辯狀中辯稱:涉案車輛公司已出售給南陽市某汽車銷售公司,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故該公司亦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銷售服務公司擔全責

  針對此案,法官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肇事車輛所有權人是誰,與駕駛員衛忠的關係,以及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書和在第一時間內向駕駛員衛忠的詢問及被告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交的交接單,淅川某維護廠工商部門登記證明和提交的保證金收條,可以認定:本案中的肇事車輛所有權人是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衛忠是受其委派向其二級網點淅川某維護廠送車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告南陽某汽車銷售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淅川某維護廠、長安公司不承擔責任。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淅川縣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南陽市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建軍、朱玉娥死亡賠償金294264元、喪葬費12408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336682元。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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