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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叫醒"顧客造成誤機 賓館要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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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賓館沒有“叫醒”顧客造成誤機要不要賠償

  2011年12月3日8時,沈某準備乘飛機由黑龍江大慶飛往上海。12月2日晚上有兩位好朋友為沈某送行,沈某等四人從晚上7點喝酒一直到10點才結束,為了保證能準時登機,沈某在當天晚上住進了一家距離飛機場比較近的賓館,並預定了賓館的“叫醒”服務,叮囑總臺服務員“明天早上趕飛機,6點30分一定要叫醒”。

  誰知第二天一覺醒來竟然是7點30分了,他當然沒有趕上當天的飛機,只好買了第二天的飛機票,這一下子就損失了2600元錢。

  事後沈某找到賓館,要求賠償2600元損失。賓館經理卻説,賓館的值班服務員打電話呼了兩次,都是有電腦存檔記錄的,是客人自己睡得太深了沒有被叫醒。因此只同意向沈某道歉,並免掉一天120元的住宿費。無奈之下,沈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賓館賠償因沒有履行“叫醒”服務給自己造成的2600元損失。在法院的調解下,被告賓館與原告沈某達成賠償1500元的調解協議。

  本案是一起住宿服務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賓館是否履行了“叫醒”服務的合同義務。

  在被告賓館一方看來,賓館按通常情況對需要叫醒的顧客由值班服務員打電話呼叫兩次,就算完成了“叫醒”服務,賓館一直都是這樣履行這一合同義務的,還沒有發生過如本案原告這種沒有叫醒並進而造成損失的情況,賓館方認為,沈某沒有被叫醒是因為“自己睡得太深”的緣故,是原告自己的責任。而在原告沈某看來,賓館承擔的“叫醒”服務,應當是把睡著的客人叫醒才算完成義務,不僅僅是要叫,關鍵是要“叫醒”,沒有“叫醒”,就是沒有完成“叫醒”服務的合同義務,造成損失就必須給予賠償。

  本案原、被告雙方對他們之間成立的住宿服務合同且“叫醒”是被告賓館的合同義務並無異議,其爭議在於賓館是否正確履行了“叫醒”服務的合同義務。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對“叫醒”服務的約定並不很明確、具體,被告賓館也一直是按照自己制定的給顧客打兩次呼叫電話的方法來完成“叫醒”服務的,以前也沒有發生過叫不醒的情況和此類糾紛,但既然稱之為“叫醒”服務,當然是以叫醒為目的。賓館對於從沒有考慮到如本案原告沈某這樣的極為特殊的情況,沒有履行好對沈某的“叫醒”服務的合同義務並因此給沈某造成的損失,顯然是有責任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由於賓館履行“叫醒”服務的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沒有叫醒原告沈某,其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但是,原告沈某在兩次呼叫電話“叫醒”的情況下都沒有醒來,自己也有一定責任,故本案由被告賓館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原告沈某本人也承擔一部分責任的調解協議,是于法有據且比較合情合理的。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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