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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頂人名額買房 入戶時人家反悔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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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規定,買賣房號在有糾紛的情況下其交易行為無效,須按無效合同處理。張女士遇到的情況,賣房者主觀有惡意,過錯最大,應返還其所收取的房款,同時還須因自己的過錯行為,按照過錯程度根據房屋現值賠償購房者損失。

  日前,哈市市民張女士打進熱線:2009年,我通過朋友以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某單位團購的住房房號。預交了訂房款後,第二年5月交清了近40萬元的全部房款。然而今年1月房屋進戶時,當初賣房號者反悔了,偷偷領走了鑰匙搬進了新房,對我要房的要求置之不理,只是説可以償還當初的購房款。遇到這樣的情況,我該怎麼辦?

  記者核實報道:據張女士介紹,2009年她得知朋友單位團購江北觀江國際住房,朋友的朋友手中有房號不想要了,該房建築面積為107平方米,可以以1萬元交易房號。在朋友幫助下,張女士與對方達成口頭交易協定。由於當時已臨近首付款打款期,張女士便於2009年6月10日交納了3萬元定金,並於當年年底交了1萬元房號款。“由於是朋友介紹,我沒簽書面協議。”2010年,張女士接到了購房單位下達的補齊全款的書面通知,並於當年5月21日,交齊了剩餘的375313元購房款。

  2010年年底,售房者的家人給張女士打來電話説房子賣虧了,想收回去。“當時他們也沒説別的。結果今年1月通知進戶,我便找到賣房號者要求協助進戶,對方説過了正月十五再説。過了十五,他電話來了,説‘進戶辦完了,房子不給你了。你要是要的話就把房款退給你,別的沒有。’我幾次去找,他不肯見面,其家人甚至打電話説我們影響其工作,房款愛要不要,補償款一分沒有。”

  記者昨天聯絡賣房號者所在單位,該單位相關負責人表示,將與當事人核實情況,因雙方私下交易,單位也無法過多干預,但一定會努力協調。

  就此,國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周長喜表示,像張女士這樣的房屋交易糾紛很多只能通過訴訟解決。我國法律規定,沒有房照的房屋不允許交易,交易也不受法律保護。目前很多市民通過買房號、三聯單過戶等方式買房,風險很大,一旦發生糾紛,購買者最終只能索賠卻無法獲得房子。

熱詞:

  • 房號
  • 買房
  • 張女士
  • 名額
  • 2009年
  • 2010年
  • 過錯行為
  • 書面通知
  • 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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