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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非法斂財三罪並罰判刑兩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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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勇慷

  郭雄(化名)原係那坡縣某鄉計生辦主任,由於家裏起房子、老人治病等需要用錢,從2007年至2011年,5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共非法斂財6.34萬元。3月15日,那坡縣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三罪並罰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郭雄有期徒刑2年。

  2007年10月至12月間,郭雄收取那坡縣超生戶隆某、馬某、馬某某的超生社會撫養費共1.76萬元後,不入單位賬戶而非法佔有。

  2011年1月12日,郭雄收取那坡縣超生戶陸某某超生社會撫養費1.4萬元後,寫了一張白條收據給陸某某,註明待年度檢查後補寫正式發票。郭雄挪用後,至今未歸還。

  同時,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郭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7戶違法生育戶3.18萬元後,或使違法生育戶沒有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或幫助違法生育戶辦理出生證明上戶口,或使違法生育戶辦理緩扎證。

  2011年4月29日,郭雄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

  那坡縣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

  該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郭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人民幣1.76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人民幣1.4萬元,數額較大,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18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郭雄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郭雄在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退出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郭雄有期徒刑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責令其退出全部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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