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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貪污德州財政局原副局長斂財千余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8日 11: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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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德州4月7日電 記者余東明 王家梁 通訊員鄭春筍 今天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德州市財政局原副局長王德才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德才因受賄1128萬元、貪污35萬元兩項罪名,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據悉,這是德州市歷史上涉案標的金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

  法院查明,自1998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德才利用擔任德州市財政局副局長、德州市城市經營建設投資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為少數房地産企業土地低價競拍、減免開發配套費、借貸和拆借資金,為一些縣市區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爭取省市企業扶助引導資金、返還土地出讓金、提供貸款擔保、撥付城建工程款、社保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賄賂801.31萬元人民幣、13.1萬美元、價值207.77萬元房産一套、1.1萬元的字畫一幅、24.6萬元的轎車一輛、7980元的座便器一台,共計收受、索要他人賄賂1035.58萬元人民幣、13.1萬美元,合計人民幣1128.47萬元。案發前王德才退還125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另外,自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德才還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在德州某賓館虛開會議發票、虛增工程維修費,從德州市財政局及市投資總公司轉入該賓館40.994萬元,然後在此賓館報銷費用39.25萬元,其中因公費用4.12萬元,個人費用35.13萬元,王德才將該款非法佔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德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德才具有索賄情節,對其依法應從重處罰;但鋻於其歸案後又能坦白交待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所犯貪污罪係自首,且案發前退還部分贓款,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對其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為打擊犯罪,維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保護公共財産不受侵犯,遂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庭宣判完畢,王德才口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