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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按時送貨構成欺詐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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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電顯示:我前幾日在某電器城購買了一台電視機,約定了三天之內就送貨,但後來他們以無貨為由至今未送貨,要求我退單。我要電視機,不要退單。請問電器城這種行為構成欺詐嗎?我可以主張退一賠一嗎?

  張先生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復:《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對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就此案例來説,商家不能按期交貨對訂貨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就其性質而言還只是違約行為,而不能認定其就是欺詐,因此不能要求退一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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