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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去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公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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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范珉菲)3月12日,太原市公佈2011年度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包括:

  貨樣不符,加倍賠償。2011年5月,消費者李先生在某家居賣場購得一款丹麥軟床,送貨後發現實物與所看樣品不符,要求依法加倍賠償。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市消協經多次調解,要求經營者退貨,並賠償1倍價款。

  霸王條款無效,免費更換變速箱。2011年3月,消費者王先生在某車行購買汽車一輛,並按照《保養手冊》要求進行了保養。10月,該車變速箱出現故障,送修時,卻被告知未按該車行口頭告知的保養時間進行保養,因此不予免費維修。經多次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免費更換了價值11萬元的變速箱。

  訂制櫥櫃尺寸出錯,全額退款。2011年3月7日,任女士在尖草坪區某廚飾經銷部訂做一套櫥櫃,因經銷商丈量尺寸疏忽,櫥櫃無法安裝,多次協商無果。根據《消法》之規定,經銷商全額退還櫥櫃訂做款6670元。

  食品標簽內容不完整,消費者獲10倍賠償。2011年4月,消費者康女士在某超市購買散稱豆干、麥片、山楂片等食品,價值138.75元,回到家中後發現麥片外包裝上的生産日期不清晰,有被塗改的痕跡;山楂片外包裝上無生産日期;散稱豆干上的生産日期模糊不清,遂訴至太原市工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之規定,消費者獲得10倍賠償。

  宣傳名不副實,依法維權獲賠償。2011年12月7日,消費者張某等人申訴,稱在陽曲縣某節能環保氣化爐經銷部購買了3台氣化爐,每台550元,使用中發現,無法達到商品廣告宣傳中的效果。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全額退還貨款1650元。

  化粧品致過敏,索賠理應當。2011年3月11日,張女士在某商店買化粧品一套,價值890元,在使用過程中,面部出現紅腫發癢,經醫院診斷,係因使用化粧品導致皮膚過敏,累計花費醫藥費2070元。經工商部門多次調解,經營者退貨並賠付消費者2000元。

  樣品當正品售,商家理應更換。2011年7月28日,消費者吉先生在某電器商場購買冰箱一台,價值4300元,回家後發現是樣品機,與商家交涉時,幾次都被搪塞。訴至工商部門後,經調解,經銷商免費為消費者更換新冰箱一台。

  郵件丟失,商家依保價賠償。2011年12月4日,消費者牛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寄送手機一部至湖南,繳納運費45元。10天后消費者通過查詢,被告知其快件丟失,多次找快遞公司協商未果。太原市工商局調查依法調解後,經營者向消費者賠禮道歉,並按保價約定賠償消費者1000元。

  健身卡約定不明,工商協調解決。消費者王女士在某健身中心辦理預付式健身卡一張,價值600余元,辦理未約定使用期限。2011年5月,王女士至該處要求開卡使用時,卻被告知該卡已過期作廢。經太原市工商局調解,商家重新為消費者辦理健身次卡一張。

  亂扣流量費,退款又賠償。2011年2月23日,消費者文先生接到某電信運營商短信提示,被告知其手機流量僅剩餘2兆,而消費者查詢時,卻發現在套餐內流量還較多。次日早晨被扣除上網費116元,而該時間段消費者並未上網。經工商部門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該電信運營商退還多扣去的流量費,並補償消費者500元。

熱詞:

  • 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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