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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汽車三包第二稿“頂牛”消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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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竇紅梅

  國家質檢總局汽車三包規定第二稿雖然修改了很多具有爭議的條款,但仍有條款與現行消法和産品質量法“頂牛”。昨天,市消協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汽車“三包”規定晚出臺比不出臺要好,早出臺比晚出臺更好,為了使更多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障,汽車“三包”規定應儘快推出。

  “5次保修才能換車”于法無依

  汽車“三包”第二稿規定,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産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産品。

  “同一質量問題最多3次,消費者就已經達到了容忍的極限程度。況且在實際投訴中,很多車輛同一問題多次修理,最終也無法界定其故障原因。”一位長年在消協一線接受投訴的工作人員説。

  今年2月,由於汽車爆胎,王先生一家六口在南惠高速路上發生慘烈車禍,車輛失控撞到路中間的護欄上,五人當場死亡、一人受重傷。在汽車這件關乎消費者生命安全的消費品上,一次質量問題就可能引發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然而,目前汽車“三包”規定第二稿修理超過5次才能換車的規定,與消法“兩次”就可退換的規定不一致。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告訴記者,“三包”規定如果作為部門規章與上位法發生衝突,這樣的意見將是“無效”的。

  退換車問題應以安全為界

  退換車一直是消費領域“老大難”問題。已經售出的汽車,上了牌照後行駛一段時間,到發現問題就已經成了二手車,廠商不願為消費者退換,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汽車“三包”第二稿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況,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車或換車。而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指的是“發動機、變速器,或者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

  “易損件出毛病難道就不是質量問題?消費者買的應該是完好無損的商品。”市消協秘書長董青告訴記者,汽車“三包”規定明確可退車的只能是“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實際上很多車輛問題都無法定性是否屬於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此外,如果修理5次都修不好,很可能已超過了“三包”期,消費者也無法再換車了。

  車主顏女士向中國汽車質量網投訴説,自己在購置新車後2個月,就出現水溫高的問題,每次去檢查時4S店都讓更換各種部件,包括水溫傳感器、電阻等等,但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同一問題如果維修兩到三次,作為消費者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歷時一年反反復復仍未修好,實在令人費解。”

  北京市消協2010年曾對本市居民汽車投訴做過專門統計,數字顯示,汽車類投訴同一故障送修五次及以上的佔到34%。

  邱寶昌律師建議,對於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安全的汽車“三包”規定,有關部門應以保障行車“安全”為前提,列明消費者可以退換車的條件及相關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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