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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和拆遷有四大區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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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3月25日訊(見習記者 張頔)25日,在《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暫行規定》施行一週年,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泉城廣場開展了徵收政策宣傳日活動。

  “徵收和拆遷有什麼區別?”不少市民在現場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建委工作人員説,與原《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相比,《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暫行規定》有四方面本質區別:首先,房屋徵收的主體是政府,並具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其次,徵收的法律關係産生於徵收人(政府)和被徵收人之間,政府作為當事人一方,不再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決權。而且徵收程序由政府直接啟動,由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最後政府不再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而是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依據是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

熱詞:

  • 徵收政策
  • 補償工作
  • 國有土地
  • 強制拆遷
  • 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 法院強制執行
  • 直接啟動
  • 行政裁決
  • 執行依據
  • 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