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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勞動爭議案涉及社保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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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高健)《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勞動者的社保意識大幅提高。市一中院日前公佈的一份調研顯示:七成勞動爭議案件源於社保問題。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社保領域的糾紛不斷增多,今年市一中院受理的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都涉及社會保險方面的訴求,主要涉及四種爭議類型:遲延轉移社保手續要求賠償損失、未繳納社保費用要求賠償損失、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以及有關生育保險類的爭議。其中,以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訴求最為普遍,佔全部社會保險爭議的60%以上。而且,群體性案件持續增多。2010年,法院受理的4527件勞動爭議案件當中,當事人在5人以上的有1477件,佔32.6%,今年前三個月受理的949件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在5人以上的為355件,佔37%。就行業來看,群體性案件多集中在餐飲、建築、仲介機構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和服務性行業,發生群體以農民工為主,案件類型以勞動報酬和加班工資為主,約佔60%。

  法院調研還發現,人事爭議中,公司高管等高端特殊人群的糾紛逐漸增多。2010年,法院受理涉及高管的案件為79件,去年達到115件。高管人員與企業發生糾紛時,會索要鉅額補償和加班費,而且,由於高管人員大多掌握企業商業或技術秘密,並存在股權激勵機制,因此與普通勞動爭議案相比,這類訴訟法律關係更為複雜,審理難度較大。

  針對這些問題,法院建議建立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的聯動機制,並對高管人員的勞動者身份確認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應建立特殊機制。

  勞動爭議疑難解答

  問題:勞動者以單位未辦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承擔舉證責任?

  答覆:如果單位確未按規定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且無證據顯示解除勞動合同另有其他原因,可以採信勞動者主張。但應注意,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而僅是欠繳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不能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

  問題:當事人約定以支付金錢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能否主張未繳社會保險損失?

  答覆: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強制性義務,不能約定免除,此時單位仍需賠償未繳社會保險損失,但賠償數額中可扣除已支付給勞動者的對應金錢。

  問題:單位以支付金錢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補繳後能否要求勞動者返還?

  答覆:如果單位補繳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該筆金錢。

  問題:勞動者不接受工作調整的,單位能否降低工資?

  答覆:如果能夠查明單位一方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作地點是正常的,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事先也告知了勞動者,且對勞動者也無明顯不合理之處,而勞動者卻拒絕到崗,且不參加工作,則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並無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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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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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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