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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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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1版)

  對於明確説明義務的除外情形,《徵求意見稿》指出,續保或同一投保人與同一保險人連續二次以上簽訂同種類保險合同,合同免責條款內容一致且保險人有證據證明曾就相同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過明確説明義務的,可免除保險人的明確説明義務。

  在保險代位求償權及其訴訟時效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中斷。另一種意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前,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及于保險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僅向保險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張權利的,保險人可以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主張權利。

  對保險責任的確定,《徵求意見稿》指出,多個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其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承保風險所佔事故原因的比例或者程度認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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