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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保險先賠”的利益博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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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醉駕傷人保險拒賠”的現象有望終止。媒體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的第17條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若看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第76條,可能會覺得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釋有些多餘。因為76條已明文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此規定的依據在於,交強險係強制險、法定險,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交強險的首要目的就在於,“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體現了人命優先、受害人優先。它並不排斥保險公司對醉駕者的追償,強調保險先行賠償,以滿足受害人的及時治療。

  事實上,醉駕已經入刑,無證駕駛也有嚴厲的行政處罰,法律並不縱容交通違法。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先予賠償,也並非是替違法者埋單。對先予賠償部分,保險公司還可向責任人追償。

  問題就出在“追償”上。從當下的交強險理賠後的代位追償實踐來看,保險公司能夠追回墊付款的案例並不多。更何況,在追償過程中,保險公司的人力和財力消耗也不可避免。因此,保險公司才會在“交法”出臺後的這些年來,堅持用“拒賠”來回應76條。甚至在有些地區,保險公司還相互約定:凡是因醉駕引發的交強險理賠案,一律拒賠,而且不參加調解。即使一審被判敗訴,也要上訴,直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才執行。“拒賠”的目的,就是用行動向法院施壓,逼迫法院建立有利於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

  保險公司並不是沒有任何依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 條及中國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9 條。依後者的規定,除了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才予墊付醫療費外,保險公司“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墊付和賠償”。顯然,通過行政規章和行業規範,保險公司將交強險在醉駕傷人的賠償責任限定在有條件的墊付“搶救費用”上。這與“交法”76條相距頗遠。

  對“醉駕傷人保險先予賠償”,受益人主要是受害人。在這個風險社會,我們都是潛在的受害人。讓受害人不因賠償問題而耽誤治療,符合大多數人的立法期待。在開門立法大環境下,相信最終結果不會降低交強險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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