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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賠”成保險業行規 律師吁廢止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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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駕車肇事後,交強險該不該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失?對於委託人提出的這個問題,代理了多年保險訴訟的律師張宏雷的第一反應是:“醉駕一律不賠!”但是,當他收下卷宗細細研究以後,卻驚訝地發現:“醉駕肇事,不予賠償”這條寫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免責條款與其上位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相悖。

  “長期以來,保險業界宣揚的‘醉駕不賠受害人’之説違反了法律,造成了許多錯誤判決,使公眾以訛傳訛,連法律界許多人士都信以為真。”張宏雷説。

  一年來,他以自己代理的一起醉駕案向交強險中的這一“霸王條款”宣戰。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讓他看到了撼動這一違法條款的希望。

  “醉駕肇事,保險公司賠不賠”在實踐中爭議很大

  這起醉駕案案情非常簡單:2010年7月2日零時10分,雲南省個舊市21歲的王洪(化名)醉酒後駕駛大眾波羅轎車超速行駛,撞擊過路行人樊某,造成其死亡。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洪負全責,樊某無責任。

  這輛大眾波羅車曾在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

  2010年12月9日,個舊市法院作出判決,王洪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判令附帶民事訴訟平安保險賠償樊某的家屬死亡賠償金11萬元,王洪賠償196851元。

  審理中,平安保險提出,被告人王洪酒後駕駛機動車肇事,公司依法不承擔交強險賠償,這一意見未被一審法院採納。個舊市法院認為,“由於法律沒有規定駕駛人酒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義務,保險條款規定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具法律效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平安保險應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但平安保險不服判決,上訴至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採納其上訴理由,撤銷了個舊市人民法院關於此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即平安保險無需向樊某的家屬賠償。

  家屬想不通:“一個無辜的行人走在路上,遭遇飛來橫禍,為什麼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司機闖紅燈肇事,保險公司應該賠償,任何人不會有異議。有人説闖紅燈肇事是過失,醉酒肇事是故意,二者性質不同,但闖紅燈肇事和醉駕肇事的結果對於受害人來説沒有本質區別。如果一個賠、另一個不賠,這對死傷者來説不公平。難道行人在遭受意外之前,還要想辦法弄清楚公路上哪些機動車司機喝過酒,哪些沒有喝過嗎?”

  張宏雷蒐集了全國各地類似案件的判例,進行比較。他驚訝地發現,各地法院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分歧明顯:大約一半判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另一半則判決保險公司沒有責任。

  記者查到,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多個類似案件中,均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1萬元”。

  但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判決卻支持了保險公司“無責”的訴求,另一些法院在審理時傾向於判決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責任,墊付責任以外的不予賠償。例如,2004年11月,北京市某汽車隊駕駛員栗某醉酒後駕車將李某等人撞傷,法院對李某訴汽車隊、車主、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了判決。後汽車隊就該賠償金向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屬於合同規定的免責情形為由拒賠,汽車隊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後,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交強險條款》違反《交強險條例》規定

  “出現如此嚴重的‘同案不同判’狀況很少見。”張宏雷追根溯源,對《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細細比較,發現了問題的根源。

  由中國保監會批復備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全國各保險公司使用的《交強險條款》中,“醉酒駕駛”的相關規定為: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公司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情形中,包括了駕駛人醉駕。

  “這就是目前全國各保險公司通行的‘醉酒駕車肇事,交強險一律不賠’的保險合同條款依據,似乎有理有據。”張宏雷説,“但是,這一條款是對其上位法《交強險條例》的刻意篡改和扭曲。”

  記者查閱到,《交強險條例》第22條關於“醉酒駕駛”的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顯而易見,《交強險條例》僅提出交強險對醉駕車禍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不擔責,也就是説,必須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失’。”張宏雷據此認為,我國法律要求交強險對於醉酒駕駛肇事以“賠人不賠物”為原則,但在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中,被偷梁換柱成了“醉駕一律不賠”。

  張宏雷認為:“《交強險條例》只説了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賠,而沒有説什麼情況下要賠,留下了被曲解的空間。以《交強險條例》為依據判定的,都判決保險公司必須賠償;而以《交強險條款》為依據的,都判決保險公司沒有責任。”

  昆明一位審理交強險糾紛案的法官支持張宏雷的觀點:“‘駕駛員醉駕,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規定目的是調整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而不是調整保險公司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係。被保險人的過錯是受害人無法預見的,也就是説,受害人在發生事故之前無法預知肇事者是不是醉駕或無證駕駛。如果受害人因無法預見的情況受傷,卻得不到保險公司足額的搶救費用墊付,這不僅有違人道主義,也與保護受害者利益的立法目的不符。”

  律師呼籲廢止《交強險條款》中的違法條款

  有人懷疑,如果醉駕肇事保險公司需要賠償,是不是與我國越來越嚴厲的打擊醉駕趨勢相悖?是不是鼓勵醉駕行為?張宏雷認為:“保險公司賠償之後就取得了《保險法》規定的代位追償權,轉身就具有了代替受害人向肇事者追償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不會鼓勵醉駕,也減輕不了肇事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保險公司以醉駕為由拒賠交強險,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國家建立具有社會公益屬性的交強險制度,是為了讓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對傷者而言,無辜被撞後最迫切的是使身體得到救治,而非對肇事者的懲罰。保險公司進行賠付,較之肇事者的賠償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確保傷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為重視對醉酒者的懲罰,而忽略對傷者的利益保障。”張宏雷説。近一年來,他在博客、微博和多個場所與人辯論,對這一“霸王條款”發起挑戰。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17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張宏雷一年來的呼籲和辯論有了一個塵埃落定的結果,受害人家屬也看到了獲賠的曙光。

  張宏雷表示,最高法這一司法解釋是對全國各地越來越多的“醉駕傷人,保險公司拒賠”案件存在的較大爭議進行規範,體現和回歸了交強險的立法宗旨。但他覺得,這只是邁出了確認“醉酒肇事保險公司要賠償”的第一步。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指導作用,如果不上法庭,消費者在遇到交強險理賠時都會受到錯誤條款的誤導和損害。”張宏雷説,“不是每一個消費者都有能力和意識去打官司,因此,必須推動《交強險條款》相關規定的廢除和改變,才能把這一‘霸王條款’從根子上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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