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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對於保險霸王姿態的回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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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子嵐

  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對於醉駕、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凡跟機動車打過交道的人都知道,一旦發生事故,駕駛人無論是“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都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賠範圍,尤其是“醉駕入刑”之後,這種免責更是有了充分的理由。毫無疑問,此舉本來是要懲罰駕駛人的,因為酒駕、毒駕等危險行為顯然屬於主觀惡意行為,至少是在放任這種不安全駕駛狀態的存在。酒駕的責任人無法索賠,相信沒任何人會有異議,但是身為一名酒駕的受害者,情況則大大不同了,往往因為對方的過錯而被剝奪了本應該擁有的補償權利。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無疑就是為了一改這種不公平的現狀,同時,還規定了保險公司在賠付受害人之後,享有代位追償權,可以向酒駕者索賠。懲罰主觀惡意者的前提或設想並沒有改變。

  事實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規定,被保險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對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未明文規定對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除外責任。只是在現實中,保險公司為了減輕自己的賠償風險,霸王地把人身責任賠償也“捎帶”進了免責範圍。直至去年6月,全國首例“醉駕肇事保險判賠案”經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和濟南市中院先後判決,醉駕肇事情況下保險公司也不能免責。至此,司法對保險公司的霸王行為已經多次站出來説“不”。

  保險公司的“霸王”姿態保持多年了。早在2004年,保險業十大“霸王條款”就曾被中消協點評。奇怪的是,若干年過去,痼疾未被治愈,衍生出的花樣層出不窮。霸王的目的也很簡單,就是花盡心思減輕風險、減少責任。利用專業知識的巨大差距,利益的天平容易偏向保險公司,這培養出保險公司無由來的優越感,規則朝令夕改,沒有協商,更沒有對話。監管部門深諳水深,卻經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直至日前,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正式拉開車險改革的大幕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發佈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目前商業車險市場中頗具爭議的“高保低賠”、“無責不賠”、“霸王免責條款”等將正式跟投保者説“再見”。但回頭看看,從這些霸王姿態的出現到今天,我們已經過了多少個年頭?

  應當承認,保險公司的亂象已經在這幾年得到了不少改變,但也不能回避,各種水深依然在各個環節出現,各種霸王仍然在全方位地襲擊著投保者。但司法站在維護公平的立場上判決,顯然起到了打擊霸王的作用,誠如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只是,如果每次消費者都要通過訴訟才能解決問題,巨大的司法成本不言而喻。最終,我們只能期望監管者也能夠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真正盡職、對各種貓膩予以打擊。這一等好幾年才出臺的規範,實在是讓消費者等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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