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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無責免賠"遭質疑 霸王條款幾成"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3日 1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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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應賠車主損失再追償

  無奈之下,倆人分別將各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為,原告為其名下的車輛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並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被告應當在保險期限內對其承保的車輛發生的損失,按保險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原告既有權選擇肇事的一方賠償損失,也有權選擇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因此判令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的李利威律師表示,無論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如何劃分,雙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均對投保人有"先行理賠"並"代位追償"的法律義務。常師傅和老胡可以自由選擇向對方也就是責任方申請賠償,也可以選擇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然後將追償權轉讓給自己的保險公司,這是法律賦予投保人的權利。

  "無責免賠"條款遭質疑

  昨日,記者隨機翻閱了沈城多家財險公司車損險的格式保險合同,發現合同中無一不包含著"無責免賠"條款,這一霸王條款幾乎已成為車險業內的通行規則。更為讓人不解的是,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都選擇了較小的字號印刷,有的甚至僅為8號字,加上一些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並沒有口頭或書面告知相關免責的內容。

  那麼,保險公司等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應如何合理提請對方注意呢?

  法律人士表示,應採取口頭明確告知、字體加粗加黑、註明該條款為免責條款等易於引起合同對方當事人重視的方式。而對於保險公司"無責免賠",其認為,保險公司設定"無責免賠"的合同條款,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