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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的行李半路丟失,客運站表示只賠200?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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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坊報料:搭乘長途客車時,放在車底箱的行李不翼而飛,客運站表示只能賠200元,街坊林先生索償無門。

  記者跑腿: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歐陽曉軍律師認為,乘客丟失物品,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林先生購買車票後,即與客運公司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係。林先生行李丟失,是由於承運人的疏忽大意造成,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高化艷) 清明假期將至,不少準備返鄉拜祭的街坊都會選擇搭乘長途大巴。而街坊林先生提醒,旅途中一定要保管好放在車底箱的行李,否則索償無門。近日他就遭此一劫,放在車底箱的裝有價值近萬元的行李不翼而飛。而客運站的相關工作人員卻表示,旅客需自己看護好行李,若丟失,所屬客運公司不對內容負責,最高只能賠償200元。

  乘客:隨車行李不翼而飛

  林先生告訴記者,3月10日下午17:00,他從天河客運站乘坐9414班次客車前往惠陽淡水,上車前將由車站工作人員將粘貼了行李標簽的行李箱放在車廂的底部存包處,隨後他拿著行李票和車票乘車。兩個半小時到達後,他去找乘務員取行李時卻發現找不著了。乘務員猜測,行李可能是在前一站被其他乘客拿走了。

  林先生説,丟失的行李裏有單反相機、衣物及生活用品,總價值9000余元,“行李放在客車內,找不回來,運輸公司應賠償我的損失。但是天河客運站表示,運輸公司只能賠200元。”

  天河客運站:貴重物品責任自負

  近日,記者來到天河客運站。經營發展部副主任雷蘭君表示:“3月11日接到了林先生丟失物品的投訴,核實後確有此事。林先生所乘坐車輛的乘務員是新來的,當時疏忽,沒有查看之前下車的乘客的行李票,導致林先生的行李丟失。”雷蘭君還表示,因行李票上寫明“乘客的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對行李箱內物品不負責任。如有丟失,最高賠償200元。”廣州市長途汽車客運公司只能對林先生賠償200元,“客運公司會繼續幫助林先生尋找丟失的物品,找不到的話只能對林先生進行賠償,如果林先生對200元的賠償款不滿意,天河客運站會和所屬客運公司、以及林先生進行協商。目前還無法確定最後結果。”

  據雷蘭君介紹,以前也出現過旅途中有行李被錯拿或者丟失的情況。

  律師觀點:客運公司有責任

  對此,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歐陽曉軍律師認為,乘客丟失物品,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林先生購買車票後,即與客運公司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客運公司)應當在營運期間將旅客、行李安全運輸到終點。”在到達淡水站之前林先生放置在車廂底部存放處的物品的控制權就轉移給了承運人,乘客對物品的保管義務同時也轉移給了承運人,應由承運人盡到安全保管乘客的行李的義務。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案中,林先生行李丟失,是由於承運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限定最高賠償數額為200元是無效條款。

  歐陽曉軍律師表示,林先生要得到賠償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行李已經拿上車並且能夠證明行李中物品的價值,才能夠得到賠償。由於林先生乘車之前沒有聲明乘客物品價值,所以證據一般很難找到,所以林先生的索賠在現實中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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