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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2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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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決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有“小憲法”之稱。

  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進行了首次修正,這是時隔16年之後,刑訴法的再次大修。修正案內容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各個方面。本報即日起將聚焦此次刑訴法修正案,進行系列解析。

  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

  本次修正案中,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制度關係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既有利於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

  非法收集證據被排除

  修正案將刑訴法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對於什麼是“證據確實、充分”,修正案規定應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全部條件時,才能認定證據確實、充分。

  修正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拒絕作證將予以訓誡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還明確了證人出庭範圍,加強對證人的保護。修正案增加兩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修正案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本報記者陳麗平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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