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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證據讓權利更有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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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 濤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大會發言人李肇星3月4日回答記者提問時特別提到,在證據制度中,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頑症。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都依靠“亡者歸來”糾正錯案,而這些悲劇的淵源與我們法律中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缺失有很大關係。

  現行的刑訴法只是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在這方面沒有可操作細則。

  在對一些案件痛定思痛之後,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檢等六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兩個規定的核心,就在於要將刑訴法中規定的不得以刑訊逼供等方法取證的規定落到實處,通過具體的操作細則,將非法取證得來的證據排除在證據適用之外,從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防範冤案、錯案發生。

  兩個規定發佈後,在司法實踐中起到積極作用。2011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在對章國錫涉嫌受賄案審判中,由於檢察院未能移送相關審訊錄像予以質證法院排除了檢察機關提交的有罪證據。此後,在上海朱某故意殺人案中上海一中院法官審理中發現該案存在作案工具無法查證等一系列疑點現有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結論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據此法院與檢察院溝通促使檢察院撤回起訴。

  此次,刑訴法的修改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將司法改革的成果用立法形式確定下來,將司法解釋變成法律的規定,別看只是一種形式的改換,卻是很大的進步。因為法律的制定程序嚴格,效力位階比司法解釋高得多,通過制定法律表明了在國家層面堅決遏制非法取證的態度;同時,其他與法律相抵制的默許非法取證的規章和文件都因此失效;再者,在兩個規定頒布兩年後,制定法律也可以對兩個規定進行更好地總結和提高。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此次刑訴法的修改,將有利於將非法證據排除落到實處,從而進一步促進權利的保障。

  當然,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並非能一勞永逸地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因為遏制刑訊逼供還需要諸多配套制度,例如律師在場制度、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看守所改革以及確保法官、檢察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制度,也需要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嚴格執法、司法,把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在這些方面,也需進一步完善。

熱詞:

  • 排除合理懷疑
  • 非法證據排除
  • 證據制度
  • 刑訊逼供
  • 刑訴法
  • 司法實踐
  • 李肇星
  • 錯案
  • 司法解釋
  • 審查判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