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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誤讀彭宇案,媒體當自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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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瞭望》新聞週刊獨家專訪時指出,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由於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1月16日《瞭望》新聞週刊)。

  彭宇案發生在2006年,2007年調解結案。雖已時隔多年,但至今仍屢被提起。只要媒體上一齣現老人摔倒無人救助、做好事反被誣告等新聞,輿論就會習慣性地翻出彭宇案來説事,把人們不願為善甚至見死不救的原因,歸咎於彭宇案“錯判”産生的負面效應。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在輿論和公眾的認知裏,彭宇案已經被牢牢貼上了“助人被冤枉”的標簽,成為“司法不公”、“好人做不得”的典型案例。

  然而,來自官方的表態和彭宇的現身説法,卻推翻了這樣的認知。官方的説法是:彭宇並非“助人為樂”,而是與當事人徐壽蘭“相撞”,致其倒地摔傷、骨折,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是,雙方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彭宇最近也承認: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兩相印證,可以説該案的事實真相,終於水落石出。

  彭宇案之所以被誤讀和放大,原因是多方面的。警方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使法院一審判決對原、被告相撞事實的認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此其一;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譁然和公眾批評,此其二;當事雙方的和解協議因增設了“保密條款”而未予公開,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此其三。對此,相關部門應深刻反省,並從中吸取教訓。

  需要自省的,還有媒體。應該承認,在彭宇案的持續發酵過程中,媒體的推波助瀾,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監督公權、守望公正,是媒體的使命之一,本身無可厚非。但令人遺憾的是,部分媒體在報道彭宇案時,完全沒有追問事實真相,而是不負責任地充當了一方當事人的傳聲筒;部分媒體連一審判決書都沒有看到,就僅依道聽途説匆忙作出道德評判;部分媒體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不知道“(法官)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明確規定,卻無端指責法官依生活經驗斷案為非法;部分媒體搞不清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硬拿著“無罪推定”、“排除合理懷疑”等刑事訴訟規則往民事訴訟上扣……“假如你沒有看過彭宇案判決書,不知道證據細節,不了解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原則而非民事規則,不懂原告舉證後被告提出積極抗辯也要承擔舉證責任,不明白民事證明標準是證據佔優勢,不清楚法律其實規定了法官審判要運用經驗和邏輯,無法理解民事法律規定公平責任分擔原則的意義,你是否應該謹慎發表意見?”網友吳法天的追問,振聾發聵。

  被誤讀和放大的彭宇案貽害匪淺,希望媒體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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