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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霸王合同”推責 律師稱多為無效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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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

  論壇原貼:315遭遇霸王合同 這樣的幼兒入園協議我要簽嗎(圖)  

  紅網專題:幼兒園潛規則:誰被“潛”了?

  紅網長沙3月17日訊(記者 曾小穎)不負責、不退款、啥事都是幼兒園説了算!3月15日,就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這天,網友“棄金重生”鬱悶地在紅網論壇上曬出一份幼兒園要求家長簽署的入園協議。她認為自己遭遇了一份不得不簽的“霸王條款”。

  在這份據稱是為了“創出湖南乃至全國名牌”的入園協議中,該幼兒園作了如下規定:協議第六條,家長鬚為孩子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如果發生意外,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協議第八條,要求家長遵守幼兒園制定的規章制度;協議第十一條規定孩子請假“不做任何退費”,只有在請假滿一個月的情況下,才將相應的伙食費延續至以後的費用中;協議第十三條,“甲方(幼兒園)未變更此協議之前一直生效”。

  “棄金重生”覺得按照這樣的條款,幼兒園出事不負責、請假不退款、連協議生不生效都是幼兒園説了算,是一份十足的“霸王條款”。

  紅網記者就此入園協議諮詢了紅網聯動律師、湖南省人和人律師事務所李炎輝律師。李炎輝律師表示,這份協議確有“霸王條款”的嫌疑,但請放心這些條款多為無效條款。就算家長簽署了這份協議,在日後的實際執行中也還是按照法律辦事。

  李炎輝律師詳細解釋道:對於第六條“家長鬚為孩子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如果發生意外,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此約定並不能免除學校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應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於第八條“要求家長遵守幼兒園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能要求家長認可本協議簽訂以前已經存在的、合法的、家長已經知曉的規章制度。

  對於第十三條“甲方(幼兒園)未變更此協議之前一直生效”應為無效條款,法律不支持一方可以擅自變更協議。非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變更,該變更無效。

  而根據2010年8月出臺的《湖南省幼兒教育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十二條規定,“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的,按月計退保育教育費,不滿一個月的不退費。連續請假一週以上的,按周計退伙食費,不滿一週的不退費。”顯然,這份入園協議中的“不做任何退費”條款與湖南現行幼兒教育收費管理辦法不符。

  長沙市雨花區教育局民辦幼教科舒主任向記者表示,只要在湖南省內運營的幼兒園,不論民辦公辦,都應遵守《湖南省幼兒教育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其後記者聯絡發帖網友“棄金重生”,向其轉達了相關情況。這位自稱是第一次挑幼兒園的“棄金重生”稱,她正打算為孩子換一家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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