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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程序正義,多些成本也值得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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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中,死刑復核程序中到底是“可以”還是“應當”訊問被告人,在經歷了幾番起伏後,最終選擇了“應當”。

  “可以”和“應當”兩字的變動,意義非同小可。儘管2007年死刑復核權一律上收到最高法院後,最高院相應增加了一批復核法官的編制,但死刑案件的案情重、案卷厚,書面復核加之部分提審復核,已經讓復核法官多少有些不堪重負,現在又變成每案必須提審,工作量之增大,可想而知。

  不過,這一修改賦予了被告人最後一次當面向最高司法機關“喊冤”的機會,將帶有濃重行政審批色彩的內部模式,轉變為多方參與的訴訟模式,程序的正當性得到了顯著提升。

  此前的一些典型案例提醒人們,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基於某些利益因素的考慮,難以糾正業已作出的錯誤死刑判決是客觀存在的,最高法院復核死刑案的最大優勢,就在於其地位的相對超脫。實現了這樣的程序正義,才能把一些可殺可不殺的死刑案件攔截下來,才能大大減少死刑的適用。為此,司法機關多做一些工作,多支付一些成本,也都是值得的。

  不僅在“應當訊問被告人”死刑復核的問題上,在“聽取辯護人的意見”這個環節很多法律問題的背後,其實也都無法回避這個考量:該投入多少成本去實現相應的程序正義。比如,許多人包括律師都擔心,最高法院落實“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很可能採取讓辯護律師提供一份辯護意見了事的簡單做法。

  若果真這樣,定會大大降低法律設置該程序的初衷。筆者認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應認真落實“聽”和“取”兩個方面的要求。未來,細則性的司法解釋至少應設計幾個環節,比如,應辯護律師的要求,如同開庭一樣,安排正式時間會見律師;在復核裁判文書中對辯護律師所提出的意見給出正面回應及是否採納的詳細解釋,哪些被採納,哪些未被採納,其原因是什麼。前者側重於“聽”,後者落實“取”。

  如此細化刑訴法的規定,必然大大增加最高法院死刑復核的工作負擔和經濟負擔。但畢竟生命大如天,畢竟死刑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重中之重,畢竟死刑程序體現了一個國家司法公正的全部要素,這是貫徹“少殺”、“慎殺”刑事政策,必須付出的成本代價。

  □劉昌松(律師)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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