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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制定《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2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1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吉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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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記者從吉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省工商局制定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27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吉林省房地産、汽車銷售、通信等一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消費者投訴率居高不下。這些壟斷性和具有優勢地位的行業、企業利用格式條款、“霸王條款”背離誠實信用原則,侵害當事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有些還引發群體上訪事件,給社會穩定帶來很大影響。因此,工商部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實施了《辦法》。

  《辦法》提出了供用電、水、氣、熱力等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於15日,將合同文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損害對方、第三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或不應該由對方承擔應由提供方承擔的風險責任等內容。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對方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解除合同等主要權利的內容。提供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含有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內容的,應當在合同定立前,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的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店堂告示、通知、聲明等應設置或張貼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構成犯罪的,失職瀆職,未按規定履行格式條款監管職責,濫用職位侵害提供方或對方合法權益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辦法規定應當具備的合同文本,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使用的,提供方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報工商部門備案。(陳奕行 記者 畢瑋琳)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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