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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滿可自動續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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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物權法》對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昨天,市房管中心在《物權法》通過五週年之際,結合市民關注的有關房産交易的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既提醒市民進一步提高權利意識、加強物權保護,同時也幫助市民理清思路,理智購房。

  70年産權到期後怎麼辦?

  陳先生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但是細看購房合同後發現該小區土地使用權年限只剩下40年。後來,他到國土部門了解後得知,該項目原先是以城鎮住宅混合用地的性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50年。後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開發,待小區建成完工後,土地使用權期限只剩下40年了。陳先生認為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而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僅剩40年,到期後房子怎麼辦?

  針對群眾的這一疑問,市交易中心專業人士指出,《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廣大群眾可以安心置業,實現“有恒産者有恒心”。

  買房只簽合同不登記行嗎?

  買房僅雙方簽訂合同,卻不辦理房産登記,買房者權益是否受保障?答案是否定的。

  在一案例中,甲看中乙的一套房屋,雙方談妥各項事宜後簽訂了買賣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價款,乙將房屋實際交付給甲使用,但雙方一直未辦理房産登記手續。一年後,該套房屋價格飛漲,乙又將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丙,雙方辦理了房産過戶登記手續,丙領取了房産證。隨後,丙要求甲搬出該房屋。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在該案中乙承擔對甲的違約責任,而丙最終取得該套房屋所有權。

  此外,專業人士還指出,前段時間我市的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然而有些債權人認為只要把房産證押在自己手裏就好了,沒有抵押登記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抵押權無法實現。因此,市房管中心建議廣大群眾在買賣房屋或者辦理借款抵押時一定要根據《物權法》的要求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以確保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企業房産能否辦理再次抵押?

  某企業名下有一套房産,市場價值500萬元,兩年前因向甲銀行借款300萬元已經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現因資金緊張,欲向乙銀行申請借款300萬元,並以該套房産再次進行抵押擔保。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現雙方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可否辦理?

  市房管中心指出,在《物權法》施行之前,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因此按照這一規定,我國是禁止超額抵押的。但《物權法》實施後,明確廢棄了對超額抵押的禁止性規定,允許抵押人以價值低的抵押財産擔保價值高的債權。因此,在該案中如果該企業和乙銀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申請辦理再次抵押登記。

  據悉,《物權法》實施後,住建部也于2008年7月1日出臺了《房屋登記辦法》。作為寧波市的房屋登記機構,寧波市房管中心積極調整各項登記業務,推出如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異議登記等多項新型登記類別,進一步規範了我市的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産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熱詞:

  • 物權法
  • 住宅建設
  • 用地使用權
  • 續期
  • 土地使用權
  • 異議登記
  • 房管
  • 擔保法
  • 在建工程抵押
  • 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