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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凱旋城隱瞞陽臺缺陷遭業主聯名投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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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3月13日電 近日廣東省消委會發佈《2011年廣東省消費維權十大案例》,中信凱旋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因開發的商品房陽臺存缺陷上榜,經協商開發商同意對陽臺進行修復。

  據悉,2011年10月,中山市消費者委員會港口分會收到尹先生等十多名消費者的聯名投訴書,反映他們于2010年購買的中山市中信凱旋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陽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要求開發商負責修復陽台中空部分。開發商卻以未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拒絕答應業主的訴求。

  港口分會會同業主及開發商工作人員到現場了解實際情況,發現毛坯樣板房及其上一層的單位,客廳對開的陽臺樓面結構為全封閉,由此可見,開發商並不想讓前來參觀樣板房的客戶知道陽臺樓面中空的這一情況。港口分會認為,開發商雖在毛坯樣板房標示樣板房只作參觀字樣,但該提醒語句包含的內容應為開發商對毛坯樣板房所作的裝飾,而非房屋的安全事項。常人理解陽臺的樓面應為鋼筋混凝土鋪設的密封樓面,而非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的樓面中空設計。陽臺樓面中空,顯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售樓工作人員或合同亦未提到陽臺樓面有一半為中空的特殊情況,開發商未盡告知責任,屬於隱瞞事關住戶人身、財産安全的重大事宜,應負起相應的責任。

  經港口分會多番與開發商及業主代表溝通協商,開發商同意對陽臺進行修復,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約50萬元。

  消委會提醒,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存在嚴重缺陷,但是,開發商不但未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明確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反而對此關乎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的重大事項採取隱瞞的做法,已經侵犯了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受保障的首要消費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承擔修理、重做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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