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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草案: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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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供獲得言詞證據一律排除

  草案摘錄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解讀】

  胡康生(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此次修改的亮點,就是在原來刑訴法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加上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進行強迫。如果逼出來的言詞證據,就一律要排除。

  這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來講是個進步;對公安機關辦案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壓力也是動力,督促他們更要嚴格依法辦案,防止一些錯案發生。比如以前佘祥林的案子,後來反思為何會發生?原因之一就是刑訊逼供,使用非法言詞證據。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法學教授):任何人不能被要求證明其自己有罪,這條原則來自於聯合國的規則,不能自證其罪,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讓被告人自己去證明自己有罪。這體現了人權精神,也使證據更加準確和科學,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證人強制出庭直系親屬除外

  草案摘錄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解讀】

  胡康生:刑事案件現在比較突出的就是證人出庭的問題。一些案件證人不出庭,直接宣讀證人證言。但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能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要辯護,法院認為必要的證人,就得出庭。

  同時,一些鑒定結論對案情的判決也很重要。舉例説,官員在貪污受賄時涉及一張名人字畫,如果最後決定犯罪不犯罪,罪輕罪重,關鍵在這個字畫值多少錢。那麼鑒定環節就很重要。對鑒定意見不一致,也可要求鑒定人出庭。

  另外,為了尊重中國國情,規定被告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要求強制出庭作證。

  此次草案首次確立了對證人的保護制度,現在一些人為什麼不敢作證?就是怕打擊報復。包括經濟糾紛、民間糾紛等,有些人都不敢作證,更別提刑事案件了。因此,要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A05-A07版采寫 本報記者 蔣彥鑫 張太淩 楊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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