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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標權之爭終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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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高院官方微博直播

  2月29日上午,備受外界關注的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間的ipad商標權案在廣東高院二審開庭,蘋果方面的相關證人中途離場,雖受到眾多媒體的“圍追堵截”,但其未就此案接受採訪,乘坐出租車遠去。

  新華社廣州2月29日電(記者孔博、烏夢達)IPAD商標權糾紛案29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在29日上午的庭審中,雙方圍繞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與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標轉讓,以及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標轉讓協議的約束兩個焦點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截至29日15時,庭審仍在進行。下午的庭審主要是辯論。

  蘋果公司、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訴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于2010年4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2011年底,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駁回蘋果起訴,認為IPAD商標轉讓“授權書的內容及簽名蓋章均是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唯冠)沒有關聯性”。蘋果公司和IP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29日上午的庭審吸引了數十家境內外媒體的關注。在審理現場之外,法院還在3個法庭進行視頻直播,供記者及公眾旁聽,滿足旁聽需求。與此同時,廣東高院還在其官方微博進行了直播。

  庭審中,上訴人的代理人提出,台灣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員職務安排、商標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混同,而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合同只能約束台灣唯冠,而不能約束深圳唯冠,並認為參與合同談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錯誤的。

  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則認為,上訴人在一開始就要求得到唯冠授權的人簽署書面協議,雖然深圳唯冠的人員作為唯冠的聯絡人與上訴人聯絡,但是談論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灣唯冠的名義,郵件落款、附表也都是台灣唯冠的。

  上訴人向法庭提供了9份證據,被上訴人提供了7份證據。但雙方均以對方提供的不是新證據而提出異議。

  上訴人方有一名證人魯濱遜先生出庭作證。魯濱遜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8月至12月間,他代表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主要通過電子郵件與深圳唯冠公司的袁輝談判。被上訴人的代理人以該證人出庭的時間不符合規定和證人是上訴人方工作人員為由,提出異議。

  據了解,深圳唯冠和台灣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唯冠2001年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獲得“IPAD”商標的註冊。2009年底,蘋果通過其仲介───英國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萬英鎊的價格簽署了包括“IPAD”在內的全球商標轉讓協議。

  對此,深圳唯冠認為,深圳唯冠和台灣唯冠是獨立的法人,誰也無權處置對方的商標。而蘋果公司則認為其購買的唯冠全球商標權利範圍包括中國大陸。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和蘋果曾就商標轉讓進行談判,但並未達成一致。蘋果公司遂率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執行其與台灣唯冠電子股份公司達成的商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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