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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吸儲量刑不同於集資詐騙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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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公安部經偵局局長孟慶豐做客人民網接受在線訪談,在談到吳英案時,孟慶豐表示,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的一種,最高可判死刑。

  孟慶豐表示,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

  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孟慶豐表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於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採取給付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並用於實際生産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採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後説這個項目前景是多麼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錢拿來後,有些可能會繼續用於包裝項目,有些可能用在揮霍浪費,如拿來買珠寶,買各種各樣的車輛等。不具備辦項目,不具備償還本息的意圖,這個時候司法機關就會按照集資詐騙的罪名對某些對象來定罪判刑。孟慶豐表示,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

  孟慶豐表示,這兩個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樣,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案情回放

  吳英,31歲,案發前的身份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她曾經營過美容店、理髮休閒屋等,並最終成為浙江億萬富姐。2007年3月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

  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2月14日最高法首次回應此案,稱將依法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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