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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賣房給老外,須申請審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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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2月27日訊(記者 李鋼) 3月1日起,《山東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場地出租、出售、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批准的,方可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27日,省國家安全廳舉行了《山東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施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省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廳長朱曉強介紹説,近年來,我省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安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從國家安全機關掌握的情況看,近年來,在我省重點涉密敏感單位周邊,已先後發現數百起重大失泄密隱患和漏洞,對國家安全特別是技術安全和國家利益造成重大威脅。此外,互聯網也已成為境內外各種敵對勢力重要活動平臺和渠道。”

  條例規定,對機場、出境入境口岸、火車站等建設項目以及安全控制區域內的賓館、飯店、度假村等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建設項目審批。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途;通信、監控、音響、報警、識別查驗等弱電系統和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規劃設計;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防護方案等。

  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場地出租、出售、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批准的,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如果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場地未經國家安全事項審批,出租、出售、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的,將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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