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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決定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成敗?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洪 丹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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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 丹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實施已逾20年。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見證了這部“民告官”法律帶來的一系列重大變化。“不改不行”,這是近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關於行政訴訟法最多的呼聲。昨日,《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形成,並將於近日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完善後提交相關部門作修法參考。

  應當説,面世的建議稿,對於學界的不少呼聲都作出了回應。比如行政案件審理不適用調解的現行規定,導致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原來簡單的案情反而變成了複雜的累訴,對官民雙方而言都不是一件好事,建議稿則放開了這一不合時宜的束縛。比如民告官難,執行更難的現狀。民間對於“民告官”的印像是:起訴難;官不理;難告贏;執行難;代價大。長期以來,行政判決裁定的執行難是一個最棘手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作為行政機關敢於抗拒法院的裁判。相對於民事被告人,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的資本似乎更充足一些,這讓執行難一直得不到有效的破解。目前法律規定“罰款”和“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執行方式,遠不能解決所有執行難問題,為此,建議稿除了提高罰款之外,還規定行政機關當“老賴”的,法院可查封財産。但是,如果處罰仍然停留在金錢層面,反正罰來罰去都是公家的錢,查封的也是公家財産,不傷個人絲毫利益。行政訴訟執行難會否真正破局?

  然而,現行《行政訴訟法》受到最多爭議的還在於“規範性文件不可訴”。這幾乎伴隨了這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當初起草行政訴訟法時,考慮到訴訟對象如果不受任何限制不現實,所以用了一個很特別的概念叫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可以被訴。但現實中,行政決策大多是通過抽象行政行為來實施的,比如漲價、限行等,而這些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權益的現象已很普遍。建議稿為此,特意規定“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院可提起”,這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對於行政不可訴的限制,但我們依然可以看到,這與熱議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可訴範圍”不可同日而語。事實上,修改行政訴訟法應該有個基本原則,除了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受理外,其他所有行政機關實施的不管以什麼形式實施的,只要對相對人利益産生了影響,對公共利益産生了損害,都應該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為這樣的行為沒有嚴格的既定程序,缺少程序正義,但産生的影響卻遠遠大於單個的具體行政行為,更應該接受司法監督,讓行政相對人享受應有的法律救濟。

  當然,即便只訴訟具體行政行為的今天,民告官都依然艱難重重。把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可訴之列,可能更加劇了民告官勝訴的難度。也就是説,即便告了也未必能贏,贏了也未必能執行。但是,訴訟門檻的高低卻直接決定了,行政相對人救濟權利有無的問題。並非所有抽象行政行為都可訴,但是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範圍,顯然決定著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成敗。

熱詞:

  • 行政訴訟法
  • 民告官
  • 行政公益訴訟
  • 執行難
  • 抽象行政行為
  • 建議稿
  • 行政機關
  • 具體行政行為
  • 老賴
  • 行政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