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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80年代批公有外衣引糾紛 紅帽子案拖延14年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03: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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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1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判決,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了結的一起“民告官”、“官告官”的侵權案,判決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原新鄉市郊區民政局)敗訴。這起長達14年、過程跌宕起伏的李福金“紅帽子”案件,終於劃上句號。

  自辦企業戴帽 卻被“三個文件”奪了權

  1998年2月12日,是李福金與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之間“紅帽子”官司的第一次開庭,也是他人生第一次走進法院打官司。

  所謂“紅帽子”,是指20世紀80年代中期,改革開放之初,我國的一些私營企業為了生産和經營方便,往往冠以全民或集體所有制性質,為自己披上一件公有的外衣。

  1984年8月,在父親李運生的支持下,李福金在其父親承包的村南河沿土地上投資創辦新鄉市郊西電工廠。李福金拿出自己的全部積蓄,並在父親承包的桃園地裏砍樹變賣,賒賬買磚瓦、木料建起了廠房。他把原漆包線廠廢品庫裏的破機器、舊電器用較低的價格買回來,把廢料割鋸開,重新拼裝焊接成漆包線機。苦戰了半年多,終於在1985年6月生産出了漆包線,李福金任廠長。但在當時,私營企業享受不到國家的優惠政策,採購原料和銷售産品都有困難。在困惑中,他開始想方設法尋找“紅帽子”戴。

  1985年12月,李福金將郊西電工廠挂靠到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名下,更名為“新鄉市福利電工廠”,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為“集體經濟”。新鄉市福利電工廠登記註冊的26萬元資金,全部由新鄉市郊西電工廠的財産轉化而來。廠址、人員、財産均未變,負責人仍是李福金,只是更換了一下名稱。

  戴上“紅帽子”的新鄉市福利電工廠,企業效益連年上臺階,1992年5月,新鄉市福利電工廠又更名為“新鄉市電工廠”,負責人仍是李福金。至1996年年底,該廠的註冊資金已增至935萬元,凈資産總額已達1471萬元。就在這時,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連續下發兩個文件。李福金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我的管理權、財權、人權無奈全部被兩個文件剝奪了。1997年8月18日,牧野區民政局下發第三個文件,免除了李福金的廠長職務,取消了他的法人代表人資格,任命郝建峰為廠長並賦予法人代表資格。

  李福金與民政局由此發生了産權糾紛。

  省法院重審 “三個文件”被撤銷

  1997年12月15日,李福金就産權問題對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提起行政訴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隨著法庭審理的深入,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提出的“從稅收上看,新鄉福利電工廠共減免了1000余萬元稅金”成為新的焦點。《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新鄉市電工廠正是由李福金個人投資創辦的企業,挂靠在牧野區民政局名下,安置的殘疾人佔了生産人員的50%以上,依法享受了減免稅優惠。理所當然,減免稅額應歸新鄉市電工廠所有。

  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牧野區民政局拿不出自己對電工廠有投資的證據,證明《城鎮集體企業産權登記證》認定的事實不實。而且,違背了行政訴訟法“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屬無效證據。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郊西電工廠是由李福金個人投資創辦的企業,于1985年12月挂靠到牧野區民政局名下。根據“誰投資,誰擁有産權”的原則,新鄉市電工廠理應歸李福金個人所有。

  但“紅帽子”案導火索起于“三個文件”,李福金的訴訟請求就是請求法院撤銷這三個文件。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牧野區民政局下發的三個文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內部文件,于1998年5月判決,駁回了李福金的訴訟請求。李福金認為,內部文件僅指在行政機關內部運轉的文件。而電工廠無行政機關投資,自己亦非行政機關人員,三個文件發給電工廠和自己,分明是跑到行政機關外部去了。他對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裁定撤銷了該判決,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省法院對重審此案非常慎重,還就減免稅問題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終認定減免稅不屬於投資範疇(歸企業所有)。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作出判決,認定三個文件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新鄉市電工廠自1985年12月登記註冊至1997年8月18日,牧野區民政局沒有直接向電工廠投資,無權任免新鄉市電工廠廠長,其任免電工廠廠長的行為屬超越職權的行為,判決撤銷了牧野區民政局的三個文件。

  判決生效 卻遭權力部門阻撓

  揣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三個文件的判決,李福金非常高興,心想該恢復我的廠長和法人代表資格,讓我回去行使職權了。15天上訴期的最後一天,牧野區民政局向省高院遞交了一份上訴狀,接著又以牧野區民政局的名義下達了14號文,指令電工廠重新民主選舉廠長,且不讓李福金參加。

  牧野區民政局把由三個文件任命的郝建峰選舉為廠長,變原來的非法方式為合法。而李福金拿著省高院的判決書進不了廠。

  李福金還算不算電工廠廠長?帶著這個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走訪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這一案件的幾位法官。他們認為,牧野區民政局下發的三個文件已被省法院的判決撤銷,對李福金來説,不再有文件上的約束,企業應該恢復到三個文件前的狀態。同時,宣判本身就是宣告在判決書生效後執行。

  河南省高級法院原院長李道民在河南省人大會議上答覆記者的提問説,這起案子中,省高院已經判決撤銷了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的違法文件。文件撤銷後,該文件的違法行為就應終止,由文件任免的廠長、副廠長沒有效力,原電工廠廠長應該恢復其廠長職務。

  其間,牧野區區委、公、檢、法聯手阻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執行,也導致李福金逃亡外地,這種做法引起了中央和省市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和批示。河南省委和新鄉市委組成聯合調查組,2000年2月17日開始對發生在新鄉市電工廠的暴力抗法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提出了九條處理意見,這九條意見的第一條就是讓李福金回廠履行職務。

  為摘“紅帽子”四次起訴工商分局

  李福金回廠後,向新鄉市紅旗區工商分局(原新鄉市郊區工商分局)提出將電工廠的法定代表人由郝建峰變更為李福金的申請,同時遞交了省法院的判決書和省市委聯合調查組的處理意見作為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證據。

  紅旗區工商分局説,你還是集體企業,集體企業的法人代表還得主管部門批准,不批准就沒有辦法變更。結果民政局不給李福金蓋章,新鄉市電工廠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郝建峰。

  為了摘掉“紅帽子”,李福金于1997年9月2日向新鄉市紅旗區工商分局遞交了《關於糾正新鄉市電工廠假集體性質的申請》,同時遞交了15份證據材料。紅旗區工商分局沒有答覆,李福金于1997年11月以紅旗區工商分局為被告,向省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省法院經過審理于1998年5月6日作出判決,判令紅旗區工商分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所提申請事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1998年8月20日,被告作出答覆説:經研究予以維持新鄉市電工廠原核定的經濟性質。李福金對答覆不服,向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

  1998年10月28日,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關於對李福金提交的〈關於糾正新鄉市電工廠假集體性質的申請〉的答覆》。”李福金對復議決定不服,于1998年11月再次起訴到河南省高級法院。省法院不予受理,要求李福金取回起訴狀。李福金不同意。省法院則既不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沒有下裁定駁回起訴。該案被壓了下來。

  無奈,李福金200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經最高人民法院督促,省法院于2001年初指定新鄉市中級法院管轄此案。2001年7月3日,新鄉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撤銷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旗區分局1998年8月20日作出的《關於對李福金提交的〈關於糾正新鄉市電工廠假集體性質的申請〉的答覆》。”判令被告從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2001年8月30日,被告再次作出答覆説,“你未提交清産核資機構出具産權界定的法律文件,不符合財清字(1998)9號文件精神。”

  李福金第三次提起訴訟。新鄉市中級法院指定新鄉縣法院管轄。新鄉縣法院2002年1月判決撤銷了被告作出的第二次答覆,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2002年6月5日被告第三次作出答覆説:“你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新鄉市電工廠係你個人投資開辦。維持新鄉市電工廠原集體性質不變。”

  李福金第四次提起行政訴訟。新鄉市中級法院再次指定新鄉縣法院管轄。2003年1月17日,新鄉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被告2002年6月5日作出的答覆,判令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這已是工商分局第四次敗訴了。

  紅旗區工商分局在四次敗訴之後,在法定限期內並沒有對原告的申請事項作出處理,李福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03年6月23日新鄉縣法院根據原告的執行申請向被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告立即執行判決。在這種情況下,紅旗區工商分局組織了專案調查小組,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進行調查,7月30日寫出調查報告説,“……牧野區民政局拿不出對電工廠有投資的證據;電工廠職工除李福金外,對電工廠都沒有投資,李福金是電工廠的唯一投資人。”

  2003年10月17日,紅旗區工商分局對李福金的申請作出答覆説:“新鄉市電工廠的經濟性質係李福金個人投資創辦的私營性質的企業,原註冊登記的集體性質應予糾正。”

  “官告官”起波瀾 申請抗訴起死回生

  “現在亂套了,不但民告官,還生出了官告官。”一位法官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原來,牧野區民政局向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起訴紅旗區工商分局,要求撤銷紅旗區工商分局2003年10月17日作出的《關於對李福金提出〈關於糾正新鄉市電工廠假集體性質的申請〉的答覆》。

  2004年1月28日,新鄉市紅旗區法院作出判決,維持紅旗區工商分局對李福金的答覆。牧野區民政局上訴,新鄉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于2004年8月30日終審判決:“駁回牧野區民政局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本以為到此就結束了,誰料,2006年7月24日牧野區民政局又向新鄉市中級法院起訴紅旗區工商分局,要求撤銷該局2005年5月19日核發給新鄉市電工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新鄉市中級法院認為這是重復起訴,遂作出行政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牧野區民政局不服,又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法院又作出行政裁定,撤銷新鄉市中級法院行政裁定,指令新鄉市中級法院繼續審理。

  其間,李福金指出,既然區民政局承認自己對新鄉市電工廠沒有投資,新鄉市電工廠裏便沒有區民政局的投資權益。因此,牧野區民政局依法不具有原告資格。但李福金沒有料到,新鄉市中級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再判決,判令紅旗區工商分局在本判決生效後對李福金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剛摘掉的“紅帽子”又被戴上了。

  近乎絕望時,李福金投奔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做最後的掙扎。李福金訴説,電工廠名為集體,實為個人投入和企業盈利積累形成,無群眾投資、無上級撥款。區民政局僅憑下達的三個文件就將自己“掃地出門”,這是不公平的。

  河南省檢察院經過近一年的審查,2009年7月17日,向省法院遞交了豫檢行抗[2009]9號行政抗訴書。

  省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豫法行抗字第10號行政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省法院再審此案非常慎重,花費了一年多的時間,進行了許多次案外調解,並於2011年6月17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新鄉市中級法院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中行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

  二、維持新鄉市中級法院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2004)新行終字64號行政判決。

  官司最終贏了,李福金1985年戴上的“紅帽子”最終被摘掉了。

  官司打了14年,作為普通公民,李福金近乎傾家蕩産。他説,省檢察院抗訴,省法院依法再審再判,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保護了我的合法權益。我和我的全家以及新鄉電工廠的全體職工,對黨表示深深地感謝!

  李福金流下感激的淚水。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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