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是維護老百姓合法權益、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一項好制度,在案件受理的過程中,如果法院隨意抬高受案門檻,限制告訴人資格,就會使行政訴訟的功能大打折扣。針對民告官案件告狀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了《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明確要求,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行規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
《意見》規定,凡是屬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嚴禁以服務地方中心工作、應對金融危機等為藉口,拒絕受理某類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堅決清除限制行政訴訟的各種“土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李廣宇:比方説有的地方就對起訴縣政府的案件明確規定不予受理,有的地方可能就對拆遷案件規定不予受理,這些土政策都是違反《行政訴訟法》關於受案範圍的規定。
這次出臺的《意見》還規定:各級法院要正確處理訴前協調和立案審理的關係,既要充分發揮訴前協調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為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附加條件。要全面正確審查起訴期限,對不屬於起訴人自身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提供有效救濟。在實踐中,有一些地方法院對於當事人的起訴既不受理,也不給予書面的不予受理裁定。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當事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或直接提起訴訟,上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應督促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受理。由於起訴人法律知識不足,導致起訴狀內容欠缺,錯列被告等情形,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釋明,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予以駁回。對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並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李廣宇:暢通行政訴訟的受理渠道,就是引導群眾用理性合法的方式來反映問題解決問題,所以在這方面堵不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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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