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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由中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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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1日訊 記者秦平 記者從今天召開的行政訴訟法修改論證暨建議稿草案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由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持起草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北大版)已經完成。建議稿對現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很多意見和建議,建議稿提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對於此條建議,主持起草建議稿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説,在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上提出這樣比較重大的修改意見主要基於三點考慮,第一,區縣級法院審理涉及所在區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案件確實難以擺脫干預,很難做到公正;第二,基層法院行政案件太少,很難積累行政審判經驗;第三,由於基層法院行政案件少,一些行政法官無活幹而被借調去搞非訴活動,人們會失去對民告官訴訟的信任和信心。對此修改建議,與會的專家學者也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見。有專家認為,這樣的修改與我國現行的法院組織法相衝突。

  記者看到這一建議稿對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確實提出了多處重大修改意見。其中包括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現行行政訴訟法嚴格規定了只能對八種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這一點近年來一直廣受質疑。建議稿的修改意見以“附帶訴”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和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一併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同時建議稿還提出,把規定和規章全部納入行政訴訟法,從而進一步擴大受案範圍。

  建議稿的另一個重大修改涉及到調解問題。為了避免行政相對人懾于行政主體的權力而被迫接受調解,現行行政訴訟法禁止調解。姜明安教授指出,目前大家都感覺到行政訴訟禁止調解不妥,不符合行政訴訟解決爭議的性質、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和世界潮流。所以調解也應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只是調解過程應設置一定規則特別保護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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