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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律師費包贏官司? 案件敗訴,當事人打官司要回律師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2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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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離婚案的一審判決,趙女士決定上訴,朋友向她介紹了李律師。該律師聲稱可以包贏官司,否則返還全部10萬元律師代理費。但事與願違,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李律師還拒絕退還趙女士交付的10萬元律師代理費。在此情況下,趙女士把李律師和有關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該案經上海虹口區法院一審,並經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近日判定李律師應返還趙女士10萬元,有關律師事務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趙女士與李律師于2010年8月1日簽訂了《律師服務專項協議》,協議約定:趙女士一次性支付律師費10萬元委託李律師提供二審法律服務,李律師保證改變趙女士與丈夫離婚糾紛一案的一審判決內容,即趙女士的女兒由趙女士撫養,同時將判決中爭議的房屋歸屬為趙女士所有並適當調整補貼款,若李律師無法達到上述訴訟目的,則無條件在十個工作日退還趙女士全部律師費10萬元。

  協議簽訂後,趙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將全部律師費匯入李律師賬戶。李律師以個人名義出具了收條。同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女士與其丈夫的離婚訴訟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趙女士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審判決。因李律師未能達到約定的訴訟目的,趙女士多次向李律師催要返還律師費,但李律師拒絕退還,引發了這起訴訟。

  經查,趙女士交付的10萬元並未進入律師事務所賬戶,而是李律師個人收取,有關律師事務所對李律師與趙女士私下簽訂的協議也不予認可。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李律師應返還趙女士律師費10萬元,鋻於有關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並在該案中存在一定過錯,故也應對趙女士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公民在需要聘請律師時,不能輕信律師作出的承諾。在決定聘請律師時,一定要與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合同或協議,支付律師費也需律師事務所出具相關憑證,直接與律師本人簽訂委託協議或將律師費交給律師本人將大大增加風險。

  作為律師事務所,一定要履行好管理職能,規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從業行為,用好自己的公章,避免成為律師私下收費、違規代理的“幫兇”,杜絕出現律師私自受託、私下收費等違規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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