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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具有車輛所有權和經營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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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16日訊 記者韓樂悟記者今天獲悉,《法制日報》持續關注、歷經9個月的浙江省永康至金華客運班線車主訴永康市政府行政違法案,近日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二審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但對車主的車輛所有權和經營權這一事實予以了認定。車主表示,此事實的認定對下一步維權非常重要。對二審結果用誰勝誰負來概括,未免顯得過於簡單。本案原告代理律師陳岳琴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是一個折中的判決,它兼顧了政府的面子和車主的利益。

  2010年4月29日,永康市政府發文強行收回17輛永康至金華客運車輛的班線經營權,被車主告上法庭(見《法制日報》2011年10月11日6版《永康市政府一紙文件強收客車班線經營權被指違法》)。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車主代表要求撤銷永康市政府[2010]64號文件並賠償50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車主代表不服,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對本案爭議的焦點——永康市政府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問題,認為“永康市政府為了客運班線公司化改造的需要,批復同意收回許可期限屆滿又沒有重新申請延續期限的客運班線經營權並未侵犯陳傑超等三人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岳琴認為,把是否侵權作為判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要求太低。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這是最低標準。判決並沒有對永康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以及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作出判決,讓人遺憾。

  陳岳琴還表示,判決認為“陳傑超等三人提出其營運車輛在許可期限屆滿之後一直在營運,政府部門也是默認的,應當視為班線經營權得到了延續,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正確,因行政許可法第5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雖然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但判決也認定了“浙GG2269、浙GG2316、浙GG2311車輛由楊望全、胡加雲及黃明雄三人將購車資金交給雙飛公司,由雙飛公司購買並將車輛登記在雙飛公司名下,作為線路營運車輛”的事實,還認定了陳傑超等三人從楊望全、胡加雲及黃明雄處轉讓取得班線經營權的事實。判決同時認為陳傑超等三人所提出的該(終止經營)協議違法應通過協議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決。

  陳岳琴認為:“總體來看,這份判決還是建設性的,是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判。”對此判決是否提起再審申請,她表示將徵求車主意見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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