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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俊黃俊傑等9人及一公司受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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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趙陽 張國強 2月16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批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黃俊傑、陸俊、萬大雪、周偉新4人分別被判七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呂鋒等5人被判六年零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適用緩刑,1人免予刑事處罰。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被判300萬元罰金。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陸俊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相關足球俱樂部及相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7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1萬元。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黃俊傑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相關足球俱樂部及相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8萬元、港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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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偉新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相關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萬元。2009年,周偉新為謀取賭球贏利等不正當利益,對黃俊傑等四名足球裁判員行賄8筆,共計人民幣35萬元、港幣10萬元。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萬大雪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相關足球俱樂部及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11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4萬元。

  2001年,被告人呂鋒為感謝時任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南勇(另案處理)在工作中給予的關照,送給南勇人民幣5萬元。2007年至2009年,呂鋒在擔任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一公司)獲得相關活動的承辦權,收受該公司執行總監、被告人孫傑,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東紅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中超公司業務副總監、被告人楊峰,工作人員、被告人張祖建利用協調該活動的職務之便,為眾一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收受眾一公司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丹東中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黃俊傑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萬大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周偉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楊峰、張祖建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峰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張祖建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單位眾一公司、被告人孫傑、李東紅均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眾一公司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孫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李東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宣判時,丹東地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群眾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

  

熱詞:

  • 被告人
  • 萬大雪
  • 陸俊
  • 有期徒刑
  • 中超聯賽
  • 非國家工作人員
  • 不正當利益
  • 受賄罪
  • 眾一
  • 沒收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