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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説案:影響量刑因素多 法院不同或結果不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搜狐體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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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龔建平案

  2000年至2001年,足球裁判龔建平利用職務之便,先後9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萬元。2002年3月15日,龔建平被警方帶走,進行調查。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企業人員受賄罪”正式批捕龔建平。2003年1月29日,宣武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龔建平有期徒刑10年。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龔建平的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説案

  足球反賭掃黑案迎來一審公開宣判,黃俊傑、陸俊、萬大雪、周偉新等4人分別被判7年至3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這樣的判罰,讓人想起2003年宣判的龔建平“黑哨案”,在此案中,龔建平因為受賄37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黃俊傑涉案金額高達148萬,只判7年,陸俊涉案金額達81萬,只判5年半,時隔9年,為何收錢多的卻量刑輕呢?

  影響量刑因素很多

  關於量刑的標準,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增偉表示,刑法只是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該規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五年以上的,可以根據情節判處到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法官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犯罪人有無自首、立功表現,悔罪態度如何,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等情形判處具體刑期。

  麻增偉認為,雖然我國不是實行判例制度,但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不應差距過大,但影響最終刑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定情節,也有酌定情節,本案是否相比龔建平案判決畸輕,應綜合比較兩案中可能影響量刑的具體因素來判斷,不能簡單地根據刑期來判定是否判決畸輕。本報記者陳博

  不同法院判罰結果可能不同

  當被問到如何看待反賭掃黑案與龔建平案時,黃俊傑的律師劉煒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兩個案子完全沒有可比性。”知名法律人士郝勁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不參考以前的判例的,“在不同的法院,也會有不同的判罰結果。在5年到15年之間,具體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國各地的判罰差別也比較大。”

  劉煒認為,法院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對黃俊傑進行了從輕處罰,“法院認為黃俊傑的悔罪表現非常好,也認為被告人黃俊傑極其家屬主動配合法院退贓,這兩點法院認為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本報記者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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