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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青山湖原副區長受賄判無期 一次索賄達100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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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經過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昌市青山湖區原副區長吳臘根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贓款全部上繳國庫。據悉,1996年至2006年期間,吳臘根先後14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45萬元,併為行賄人在工程中標、工程款結算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供“方便”。

  當日上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安義縣人民法院法庭公開審理了吳臘根受賄一案。當天出現在法院的吳臘根表情平靜。記者在中共南昌市青山湖區委、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政府主辦的“南昌 青山湖”網站上發現,根據“湖政字[2007]5號”文件,時任青山湖區副區長的吳臘根職責是協助區長分管農業、水務、防汛抗旱、商貿、物價、民政、檔案、京東籌備處方面的工作;負責與技術監督、工商、金融、保險方面的聯絡協調工作。

  記者獲悉,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期間,吳臘根在擔任南昌市郊區塘山鄉黨委委員兼長巷村書記、主任、南昌民營科技園實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南昌民營科技園管委會主任、南昌京東旅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兼南昌京東城市建設管理委員會籌備處負責人等職務期間,先後14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45萬元。其中,2005年,江西鑫盛置業有限公司熊美平與京東管委會簽訂了投資艾溪湖山莊項目的意向性協議後,時任副區長的吳臘根假借親戚名義要求入股,佔30%股份,爾後向熊美平索要預測利潤10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臘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合計1645萬元,已構成受賄罪。其中1000萬元係索賄,依法應當嚴懲,鋻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且已退繳全部贓款,遂作出如上判決。據悉,吳臘根當庭表示上訴。(張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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