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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獎”不會挑戰拾金不昧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8: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遼寧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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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明確:對拾獲的無主財物,可在拍賣後將拍賣款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的10%獎勵拾獲人。

  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且源遠流長,至今,大多數人把拾金不昧當作基本道德來看待。而在當下,究竟是用道德的溫情還是法律的戒尺來“塑造”拾金不昧的行為,時常引起爭議。

  拾金有“獎”與傳統道德並未發生本質衝突。相關細則規定,失物找到主人後,可由對方選擇“自願”獎勵;失物確認無主後,才會得到獎勵,也就是説,拾遺者在上交時,並不能確定自己能否獲得獎勵。所以,這種行為應該視作一種事後鼓勵,而非強制性獎勵行為。

  拾金有“獎”也有法理支持。 2007年正式實施的《物權法》規定:拾遺者有一定的“報酬請求權”。此次拾金有“獎”即可視為法律的細化,正是考慮到了拾遺者找尋失主的成本,如需要保管物品,需要打電話聯絡,需要花時間交還物品等。

  對拾遺者實行獎勵的做法,雖然離公認的傳統道德要求尚有一定的距離,但它並未逾越法律。就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尤其是在公益招領平臺相對匱乏的情況下,拾金不昧固然應該提倡,但拾金有“獎”亦有現實意義。 □郭遇齋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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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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