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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鼓勵拾金不昧 獎勵未嘗不可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1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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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廣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相關人員稱,拾金不昧者應有報酬請求權(2月12日《羊城晚報》)。

  有一句名言:“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放在今天的語境中,實在須耐心品味。無可爭議,拾金不昧是我們的一個傳統美德。當這一傳統美德被市場經濟中扭曲了的“利益為王”準則逐漸解構,就需要通過法令的形式,來“正人心,厚風俗”。根本上看,這是規範社會秩序與道德的法令之要義旨歸。

  事實上,“抽頭”獎勵拾金不昧與維護這一傳統美德的純潔性,並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我們需要注意的一個原則是: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而對有主失物,失主“可自願”按失物價值的10%獎勵拾遺者。也就是説,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獲的財物時,是不確定能否獲取獎勵的,因為對失主並沒有做強制性規定。退一步講,拾金不昧的行為在先,而不確定的獎勵在後,且獎勵的額度只是失物價值的10%,所以獎勵並不會沖淡拾金不昧的純潔性。

  與其説這是對拾金不昧的獎勵,不如説是對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的觀照。畢竟,在如今的一個高流動性社會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為,需要一定的時間、精力乃至費用付出。我們沒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的一切必須是純義務的付出,要求拾金不昧者不索取任何報酬而且還必須保證拾獲財物的安全,這無異於一種道德勒索。

  各地對於見義勇為行為,是有獎勵的。擴展開來,其實獎勵作為一種行政鼓勵並不陌生。譬如,對公民出於公共責任提供有價值的破案線索可以獎勵;舉報小金庫可以按小金庫數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諸多獎勵,可以歸納為兩類:其一是公民協助有關部門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其二是引導社會構建良好的道德風俗。拾金不昧顯然也是公序良俗中的一部分,獎又何妨?

  當然,或許有人依然崇尚分文不取的拾金不昧,那麼不妨對失主“不自願”獎勵或者拾獲者主動放棄獎勵的拾金不昧,予以必要的精神與道德褒獎。請求或者放棄請求報酬權,是拾金不昧者的權利與自由,但是,從“法令其本”的意義上出發,相關規定不能缺失。

熱詞:

  • 社會構建
  • 獎勵
  • 財物
  • 羊城晚報
  • 抽頭
  • 純潔性
  •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 報酬請求權
  • 高流動性
  • 遺失物